CPTPP解读 | 何菁:知识产权规则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何菁
一、CPTPP知识产权章节的内容概要及其特点
CPTPP设知识产权专章(第18章),实质内容共计82条(部分),篇幅达到75页,长约30000字,也是CPTPP中内容最多的章节,约占CPTPP所有内容的12.1%。该章节包括一般性条款、合作、商标、专利、未披露的数据和其他数据的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执行等方面规定,涵盖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内容概要如下:
在专利方面,该章所规定的药品专利链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发明专利权不合理延迟审查的期限补偿等3项规则,我国2020年修订专利法时均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法,满足上述条约要求,尤其是第三项被冻结的情况下,我国立法当前处于领先地位。在宽限期的规定方面,我国当前立法与该项规则有一定差异,但是应该不难解决。
在著作权方面,该章被冻结的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两项规则,已经被纳入我国新著作权法,因此,我国在上述两项规则上领先于现有CPTPP规则。但在复制权的复制形式、“向公众传播权”的立法模式、商业规模违法中“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作为刑事构成要件我国现行立法与CPTPP规则并不相同,存在修法的必要。
在商标方面,CPTPP要求刑事惩治故意假冒商标中的“商业规模”与我国刑法所采用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用语并不一致,可能存在进一步司法解释或修法的必要。
在试验数据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我国当前立法保护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原始数据,但保护水平低于上述CPTPP规定,存在修订立法的必要性。对于新型化学成份药品、新型生物制剂的数据保护,由于该条款已经被冻结,我国当前的保护规则超越了CPTPP现行规定。同时,缔约方可能依照CPTPP的选择性规定而建构商业秘密域外司法管辖制度,为此,我国应未雨绸缪,不断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域外适用规则以及阻断规则。
关于赔偿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方面。CPTPP损害赔偿规范在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方面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相同,但可以通过立法,修订当前规定而满足条约义务。
总体来看,该章的主要特征如下:一是在保护标准上,强调强保护。由于CPTPP知识产权章节的部分内容超出了当前国际通行的保护标准,这使其保护水平大幅提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订后,其知识产权规则成为当前我国所签署国际经贸协定中的最高水平,而CPTPP知识产权规则更是高于RCEP,对我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二是在条款效力上,争议条款暂被冻结。在美国退出TPP谈判后,其他缔约方对于由美国主导、争议较大的相关条款予以暂缓适用(冻结)。在CPTPP所有冻结的22项条款中,知识产权章节就冻结了11项,占比一半,成为冻结条款最多的章节。由于上述条款属于暂缓适用,即被冻结而非完全废除,其仍属于CPTPP的一部分。未来,被冻结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存在较大变数,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美国是否重返CPTPP之谈判并继续推进冻结条款的落地生效。三是在文本结构上,注重全面具体且相互衔接。从覆盖面上,CPTPP知识产权章节的涵盖范围和类别较为广泛,其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大多都纳入规制范畴,较为全面;细致地设定保护规则,同时配套规定缔约方所应达到的适用标准,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专章更加具体、相互衔接。
二、CPTPP 知识产权章节的重要条款
(一)专利
关于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为了弥补原研药企的药物研发投入,促进新药创新,平衡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的利益诉求,CPTPP要求缔约方在专利权与药品上市许可间建立链接机制,即将仿制药上市批准与创新药品专利期满相“链接”,仿制药申请注册应当考虑已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避免潜在的专利侵权。
关于宽限期的规定。CPTPP规定的宽限期为12个月,且适用情形较为宽松,没有限定公开的行为类型。
关于发明专利权不合理延迟审查的期限补偿的规定。该制度规定,对于专利管理部门因专利审查所造成的不合理延迟进行专利保护期延长的方式补偿。在美国退出后,CPTPP不再要求缔约方以延长专利权期限作为补偿。与之相类似,对于药品监管部门因进行上市审批,而使专利权有效期限遭到不合理缩减时,CPTPP也不再要求延长专利期限作为补偿。
关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CPTPP要求保护整体外观设计中的一部分,即部分外观设计。
(二)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CPTPP要求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70年,其他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保护期自创作的日历年年底起至少70年。
关于复制权的规定。CPTPP规定缔约方应当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包括电子形式的所有复制”。同时,CPTPP明确缔约国可以在国内立法规定,如果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未能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就无法获得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保护。
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CPTPP规定,缔约方应给予作者授权或禁止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
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CPTPP对破坏技术措施行为从民事、行政到刑事设定了高标准的法律责任,但此条款已被冻结。
关于商业规模违法的刑事责任的规定。CPTPP将具有“商业规模”的犯罪行为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为商业利益或经济收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另一种是,虽非为商业利益或经济收入目的,但对权利人在市场相关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要行为。换而言之,“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只要犯罪行为对权利人在市场上相关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可满足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缔约国可就破坏权利管理信息行为自行设定法律责任,但CPTPP明确要求对于故意和基于商业、财务利益考虑实施破坏行为的,应当施加刑事责任。面对这一过高的保护要求,其他缔约方在美国退出后最终冻结此条款。
(三)商标
关于可注册为商标的客体的规定。CPTPP规定缔约方不得将在视觉上可感知作为准许商标注册的条件,同时鼓励缔约方尽最大努力允许气味商标的注册。
关于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的规定。CPTPP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将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故意进出口假冒商标产品的行为视为应受刑事处罚的非法活动。
(四)试验数据
关于农业化学物质产品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的保护。CPTPP规定,自该物质产品在缔约方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10年内,该缔约方不应允许第三人引用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申请相同或相似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上市许可。
关于新型化学成份药品、新型生物制剂的数据保护规定。对于尚未公开的药品试验或其他数据,CPTPP通过冻结条款,不再要求统一的专属保护期限。
(五)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CPTPP要求缔约方应当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列明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情形。
关于商业秘密域外司法管辖的规定。CPTPP规定缔约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与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关,或者由外国经济实体所主导、为其利益或者与其利益有关的行为施加刑事处罚。该项条款系选择性,而非强制性适用于所有缔约方。但已对此立法的缔约方,将可能根据上述规定行使对于域外司法管辖。实际上,随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活动日趋频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跨国别特征不断凸显,一些国家开始扩张其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域外适用范围,使之能够更好地保护本国商业秘密。
(六)执行
关于赔偿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CPTPP规定权利人可以选择法定赔偿、附加赔偿,其中后者包括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CPTPP并未规定具体数额或者数值区间,而是要求缔约方根据遏制未来侵权、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司法裁量。
关于边境措施的规定。CPTPP对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要求缔约方对盗版、假冒商标的商品可依申请扣留;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规定了侵权货物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