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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后WTO时代金融服务规则演进及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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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WTO时代金融服务规则演进及中国应对

杨  松    辽宁大学副校长、教授

 

首先祝贺本届年会的成功举行,也非常感谢大会的邀请。本次年会以中国加入WTO20周年为主题,具有非常的重要意义。我现在是在本次年会的沈阳分会场,辽宁大学会议中心,远程参加本届年会的各项议程。在沈阳分会场,有辽宁大学国际法博士点和硕士点的高宁副院长、张晓静教授、葛壮志教授、王金玉书记等各位老师,国际法专业博士生、硕士生和部分本科生,以及沈阳师范大学、中国刑警学院等其他驻沈高校的老师共同参会。

    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后WTO时代金融服务规则演进及中国应对”,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享:

    第一方面,WTO及其后来的金融服务规则的发展。

    1995年GATS及其附件生效之后,WTO体制内形成了多边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框架;2012年在WTO框架下启动谈判的诸边协议TISA也吸收了GATS及其附件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则,并且对GATS有所深化和发展。此后,国际经济规则的多边进展出现停滞,先后出现了以美国主导的区域性规则、欧盟金融服务规则以及亚太地区的区域规范。例如美国领衔的TPP以及后来退出的CPTPP。从我列举的表格中可见,从CPTPP到USMCA,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都体现了不同程度的先进性;受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欧盟在金融规则的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以及争端解决方面也形成了独特的规则;而以RCEP为主的亚太系规则是2020年签订的,中国也加入了,这一规则具有包容性和高标准的特征。此外,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今年12月发表的《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声明倡议》,在WTO的框架下这一诸边协定的签署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此倡议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专章规定,涉及消除与服务贸易有关的许可要求和程序、资质要求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所导致的不必要的贸易限制影响等内容。可以说,这是全球金融服务规则要特别关注的一个新发展。

    第二方面,全球金融服务规则演进特点。    

1.WTO规则,即GATS及其附件所确定的全球金融服务规则仍然是目前全球金融服务规则的框架基础。GATS及其附件确定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审慎例外等原则,成为后来涉及跨国金融服务的各类协议的基本遵循,而且新达成的诸边与区域协定也沿袭了GATS文本的逻辑脉络。

2.诸边与区域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规则对WTO多边规则具有全面突破。诸边与区域协定一方面对GATS中的服务类型的列举方式、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争端解决机制、审慎例外等规则进行了一定的深化,同时,又在反倒退机制、最低标准待遇等方面设立了新的规则与横向议题。

    3、全球金融服务规则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前述表格所示,以CPTPP为代表的区域性协议代表了美国主导下的高透明度、高水平自由化的倾向;以欧盟主导的区域协定则主要偏重于金融信息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前提下的监管效率的提高;以RCEP为代表的亚太地区协定则更加注重包容性。可见,全球金融服务规则实际上出现了不同的风格、路径和走向。

    4、全球金融服务规则标准趋同化。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和借鉴越来越明显,全球金融服务规则标准的共性在增加、差异在缩小。例如,RCEP的金融服务章节借鉴了CPTPP的一些规则;USMCA参考了CPTPP的部分做法;欧盟的规则对美国的区域协定有所借鉴。可见,此种趋同化的发展趋势是全球金融服务规则演进的第四个特点。

    5、技术和数据已经成为目前全球金融服务规则中的核心要素。不同于基于传统的金融业态和产品的WTO规则,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的新要素在供应链中的附加值不断提高,现在的贸易规则需要把数据、技术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核心要素加以规制。当前的区域性规则在金融服务的类型、权益关系、救济措施、监管模式方面均纳入了技术、数据等要素,而数据权属、数据隐私等已成为金融服务关注的焦点。

6、新近的《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声明倡议》展示了WTO改革和多边性的前景,我们应当对其持有积极认可的态度。

    第三方面,中国的金融开放和金融服务规则面临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金融开放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追赶期的金融开放;后来经济快速崛起期的金融开放;以及十八大以来我们作为经济大国的金融开放。现阶段的金融开放以全面开放为特点,最具标志性的即为制度型开放。2018年以来,在国务院金稳委的统筹协调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先后发布了50多条开放措施,也形成了一些示范性的案例。此外,到去年为止我国金融业准入的负面清单已基本实现清零;资本市场上外资流入的限制也在放宽,外资持有中国资产的比例也在上升;同时我们还在鼓励中外机构在产品、股权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合作。

可以看到,在对外方面我国金融业在全球金融市场的规模和比重越来越大,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的新兴金融产品在全球占据的优势也越发明显。疫情之后,中国的市场被全球看好,也对境外的金融主体形成了很大的吸引力。非常重要的是,在制度层面,我们正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治理理念,例如多元参与的合作治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结合;包容性治理;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之间有效的调节互动关系等。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金融开放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中国的金融规模在全球的占比越来越高,但我们的影响力与金融的规模并不相称,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竞争力不足,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在逐步上升。我国金融治理软实力的薄弱,体现为我国金融规则一定程度上的保守和谨慎、金融基础设施急需国际布局。此外,我们目前还面临着数字金融全球竞争和监管博弈、金融服务领域争端解决机制缺乏以及金融政策的透明度等问题。

    第四方面,中国的金融服务规则的开放路径及其推进。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我国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基本理念。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金融规模不断扩大,全球对中国的关注不断提升,所以在金融服务业开放这一问题上我们应当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服务规则的制定,同时也一定要加快国内金融法治化、市场化的进程。在此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理念:统筹国内金融法治和WTO金融服务规则改革两个大局,互相借力;将金融服务的制度型开放作为高水平开放的新起点,为我国金融服务规则走出去从长计议;运用法治手段保障金融安全,建立金融业安全审查制度,将审慎例外规定、数据本地化、金融投资争议解决等关键性措施规范化、法治化,以此提升国内金融治理的软实力和竞争性。   

    具体来说,我们应当考虑以下七个方面的措施:

    1.以中国已经加入的RCEP所确立的高标准、包容性的金融服务规则为基础,进一步对标CPTPP等高标准金融服务规则。

    2.加强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其作为对标国际先进金融规则的牵引和前提。例如人民币的支付清算系统,数据采集信息共享系统以及数据的标准化都直接影响着中国金融服务规则能否真正走出去。

    3.把握抢滩新型金融规则的主导权。把握中国在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等领域的领先优势,力争通过上述领域的立法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金融科技及其规则的依赖。

    4.充分利用自贸区对金融服务规则新标准“先行先试”的沙盒制度,关注竞争中性原则实施、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政策透明度等问题。

    5.探索完善金融领域争议解决机制的特有规范。借鉴美欧在金融领域提交WTO争议解决的做法,对此进行探索。

    6.充分运用有利于规则“走出去”的国际金融惯例。比如,中美、中欧在“替代合规”制度上是有共识的,我国应当积极推动“监管合规”等在跨国金融服务监管中的运用,使得国内的制度完善与国际化之间达成同步的互相协调。

7.建立符合全球金融趋势的金融服务法治理论。以高屋建瓴的理论建构推动制度建设,使我国的金融法治在未来能够为更多国家提供示范性样本,提升国际影响力。


2022年8月30日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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