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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国企问题》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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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2022年WTO法学术年会

《补贴、国企问题》发言摘要


(本文为发言摘要,完整观点请自行联系发言人)


    专题研讨一主题为《补贴、国企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韩立余主持,卓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蒲凌尘与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副研究员徐程锦,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副教授徐昕,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车路遥,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丁如,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研究部业务咨询师阮淑慧,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荆鸣进行大会报告。

    徐程锦副研究员的报告主题为《新时代背景下如何看待产业补贴》。徐程锦副研究员首先从产业补贴问题面临新的时代背景入手,认为当前处于多边主义和全球化处于历史轮回中的低潮期,政府作用处于历史轮回中的高潮期,同时我们处在新一代产业科技革命的孕育期,在这一时期以产业补贴为代表的政府作用在逐渐的提升。具体而言,产业补贴问题呈现新的时代特点,对欧美而言,的产业补贴所针对的对象是下一次产业科技革命的核心技术;对我国而言,补贴已经不是一种典型的产业链的补贴了,而是一种更加市场化的产业政策;对WTO而言,无论从专项性、不可诉补贴还是损害角度,现在WTO补贴规则是落后于时代和大国的需求的。最后,徐程锦研究员提出了一些思考。第一,当下阶段判断产业补贴是否科学合理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产业补贴是否符合创新的规律。第二,WTO补贴规则的改革方向应当有利于创新与发展。第三,产业补贴背后的主题是争夺下一代产业科技革命的主导权,不是参与权,而是主导权,小国没办法谈主导权的问题,所以就产业性补贴问题,不可将中美欧的产业补贴跟其他小国的产业补贴公平问题相比较。

    徐昕副教授报告主题为《美欧加强反补贴规则的新发展及中国应对》。徐昕副教授首先讨论了美欧加强反补贴规则的背景,认为其发展存在两个阶段,即规制非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引入竞争中立将竞争法和补贴规则联系起来。其次,探讨美欧加强反补贴规则的路径。包括四个方面,在WTO内提交相关的改革提案;美欧日三方陆续发布了8份联合声明;反补贴规则在FTA层面非常的活跃;以及在其各自的域内出台相关法案。再次,考察了美欧加强反补贴规则的举措,包括扩大反补贴的适用范围;在主体、利益、损害方面降低反补贴的认定要求;通过增加禁止性补贴的类型、明确不可诉补贴的态度和立场、扩大禁止性补贴的范围等方式从严修订反补贴的分类规则。同时,讨论了美欧增强反补贴的救济方式。包括现有的贸易救济规则和传统的竞争法规则不断融合、利用隶属于WTO体系更广泛多元的救济措施。最后,从宏观、中观和微观提出了中国的应对。

    车路遥副教授报告主题为《WTO国有企业相关规则的适用困境及出路探究》。车路遥副教授对WTO现有的规则工具的理论区分和实证研究。WTO现有的规则很明确的分成了两类,第一类是有国有企业的成员方所需要遵守的规则,还有一类是试图挑战或者用单边措施来制约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相关实践,也就是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由此,不同的关切在当前的WTO的规则当中可以划分成两类规则,有一些规则给予了维护国有企业的成员一些特定的义务;同时也给那些试图用单边的措施对抗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的成员一些义务。而关于WTO规则的局限性方面,在美国眼里是帮助中国这样的成员来规避自己的义务,即,使得维持国有企业的成员很容易保持和WTO相关规则的一致性,而挑战他国国有企业的成员是难以保持和WTO规则的一致性的局限性的。而事实上,这些局限性是人为的造成的,为的是能够维护WTO的多边主义和非歧视这一些最基本的原则。

    丁如副教授报告主题为《CPTPP国有企业例外安排研究与中国应对》。丁如副教授首先从产业角度考察国别例外安排的特征,认为应当关注几个方面,相应的企业所在的产业对国家经济的影响、产业的文化属性、考虑到本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和目标以及一些民族和社会因素。在讨论国别例外的规则特点时,她认为,如果仅涉及到国有企业在境内提供给本国国民的货物或服务时,就会豁免CPTPP第17.4.a项;涉及国有企业向外国主体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往往会确保豁免CPTPP第17.4.1b项。在分析我国谈判路径时,首先要从我国的政策考量出发,实现推动我们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争取公平的条件。其次,参考其他国家的例外安排,从中总结经验,对我们国家参与谈判是有重要的意义。最后,在规则选择的方面,要依据企业具体行为的特点,进行例外的设计。

    阮淑慧咨询师报告主题为《跨境生产补贴规则的趋势、动因与中国因应——以欧盟对埃及和印尼相关产品反补贴案为视角》。阮淑慧咨询师首先从欧盟对埃及玻璃纤维织物和印尼的不锈钢冷轧板发起的调查出发,认为投资补贴是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给其境外企业或境外实体的补贴,可以存在于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而其背景是欧盟开始建立这一规制范式。具体而言,从主体要件来看,欧盟放宽了可归因原则的证据标准,突破补贴授予方的地域性限制;区域专项性要件非常明确的指向一带一路境外经贸合作区,有一石二鸟的效果;将跨境生产补贴与低价原材料补贴授予利益相挂钩。欧盟发起跨境补贴的规制动因可归咎于经济、法律和地缘政治三类。最后,在我国因应方面,在国内层面要弱化对外投资的干预,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优化融资支持的工具,调动多边机构的资源;完善国内资本市场,鼓励企业自主融资;要明确跨境生产补贴属于符合国际发展利益的补贴、提出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平衡约束的相应规则。

    荆鸣研究员报告主题为《市场导向标准的困境及协调路径》。荆鸣研究员从贸易救济和竞争法的交叉视角切入,认为竞争规则和贸易规则存在属性差异但也有功能互补,具体表现为竞争法规则进入了贸易领域,对贸易领域施加了过度的影响的过程。竞争规则和贸易规则的关系表现为良性的功能相互替代的,恶性的功能外溢效应的。荆鸣研究员从市场导向判定标准和在美国法和欧盟法中的渊源中探讨市场导向条件的竞争特性。在多边框架下,竞争中立渗透在WTO和FTAs的国有企业条款,具体表现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标准受规制的主体范围扩张以及竞争中立在经贸协定中对传统补贴政策的修改,对非市场本身的因素的关注是下降的,相反的对科技含量的关注和创新性的关注是在提升的。最后,我国应当“双轨”协调国有企业规则的具体方案,软法和硬法都要重视,多边和区域的平台也都要兼顾。

    在六位报告人报告结束后,蒲凌尘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从具体的贸易救济角度上来讲,反补贴的措施本身对于一国的产业所导致的损害并不像倾销那么严重,但是补贴的案子都涉及敏感产业,都是一个国家在发展的产业。美欧新发布的法案,表面是涉及补贴的规制,实质是要在高科技中占据主导权,只有在高科技领域当,政府进行补贴,才能在整个未来的规则和未来的竞争中占住主导位置,才能把规则做好。由此可见,补贴是整个产业实力的提升,导致了产业在竞争过程当中逐步的占据了主导地位。但目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欧美国家对我们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政策达到了知己知彼,而我们不了解欧美的相关法案是如何形成,如何实施,怎么调配政府的资源。因此没我们应当更关注政府职能、补贴实施的举措、产业相互之间的界定、政府在企业产业发展过程当中的主导作用、中央省区市金融、财政、税收所有的产业如何进行协调。

    韩立余教授最后转述了因病未能到场发言的管健律师的观点。或许未来 WTO的补贴纪律有一个可以达成共识的路径,就是与时俱进,把大家都想补贴的企业全部认定为新时代绿色可诉补贴。韩立余教授认为补贴代表的是一国产业实力的提升,代表了是国家竞争力的提升,是国家生产力的提高。并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把补贴反补贴议题,把相关的规则进一步研究好,进一步发挥中国学者的长处和智慧,为我国家甚至是全人类、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做出贡献。



2022年12月27日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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