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与服务贸易》发言摘要
第十五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2022年WTO法学术年会
《数字与服务贸易》发言摘要
(本文为发言摘要,完整观点请自行联系发言人)
专题研讨二主题为《数字与服务贸易》,由中国WTO研究会专家洪晓东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彭岳与谈。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彭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彭德雷,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授赵宏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教授周念利,悉尼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牛津大学高级访问学者黄洁,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宋瑞琛,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方瑞安,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生段佳葆进行报告。
主持人洪晓东基于自己从事服务贸易谈判的工作经历,以两个关键词总结数字技术对服务贸易带来的巨大变化——一个是数字化,即digitalization,另一个是数字转型,即digital transformation。数字技术不仅提高了服务贸易的效率,而且对服务贸易进行赋能,不断地创造新的业态。基于此,数字贸易的发展问题、规制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层出不穷,议题的核心即在于数字贸易发展和监管的关系问题。
彭岳教授首先报告,主题为《贸易规制语境下的数据治理问题》。首先,彭岳教授回顾了数据驱动型经济带来的挑战。基于贸易法重要的价值判断——若要数字贸易得以存续,那么数据流动是不可或缺的,彭岳教授之后从数据流动的角度对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应对模式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分析了传统贸易规制模式其实主要以嵌入式自由主义的理念对全球化市场中跨境经济行为进行国际层面的协调、合作与统一。这种传统规制模式存在不足,所追求的数据自由贸易与自由流动,与数字治理之间存在着深层次的矛盾,因此需要修正。基于以上分析,彭岳教授的结论为田园牧歌式国际贸易协定时代基本终结,基于全球价值链的“战略贸易”时代来临,数字贸易有助于一国重构价值链;数字贸易的核心是数据跨境流动,但伴随数据跨境流动的是各国不同的数据治理模式,因此应当在传统的贸易协定之外寻求更具灵活性和更具韧性的全球数据治理模式。
赵宏瑞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探索数字福祉规则、统筹内外法治、推动WTO改革》。赵宏瑞教授从WTO规则博弈陷入僵局的现状分析做出上诉机构与WTO一般性改革没有出路的基本判断,但其进一步分析得出以强制力为本质的WTO在87.5%程度上依然处于合规运行状态。通过中国法律规则与WTO规则的对应分析,赵宏瑞教授认为全球电商贸易规则或将塑造WTO新福祉“六大变局”——改变“物流+支付”国际标准化、“投资分税”跨国投资税制、“出口退税”政府补贴自由的旧格局,变“贸易便利化”为增加“消费便利化”、增加电商消费总协定为第四大骨干协定、改革WTO建制。最后,赵宏瑞教授借助《网络安全法》的创新与影响论证分析得出中国的立场应当坚持规则导向、反对霸权导向、倡导福祉导向并推动“电商”双边、诸边试点的“科技福祉导向”。
周念利教授以《对“印太经济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塑造的八点思考》为主题,周念利教授从动因、内容再到预测与展望深入剖析了“印太经济框架”。第一点为拜登政府恢复印太数字贸易的根本动因在于3点,分别为对抗与遏制中国、印太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潜力、数字贸易治理竞争是最高层次最重要的竞争;第二点为拜登政府回归“印太经济框架”路径的民众阻力、立法阻力和效率考量;第三点为“印太经济框架”在印太战略中处于配角位置,但数字贸易规则塑造在框架下占有主角位置;第四点为数字贸易规则塑造的谈判模式兼顾多轨化和灵活性;第五点为数字贸易规则塑造的主要内容为“美式模板”和“新式模板”的融合、交集和升华等;第六点为中国将在水平较高的“美式规则”、便利化的制度性生态系统、新兴科技发展的基本原则、中小企业的影响等4方面面临挑战;第七点为中国应当从增进合作、打造“中式模板”、加强输出等方面进行应对;第八点为预测印太数字治理将趋向主题模块型,治理议题将拓宽等。
黄洁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国际供应链数据的可追溯性问题》。其首先结合在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的工作,介绍了工作组对于“软法”的工作内容与现状。黄洁副教授以条形码、二维码为例列明了整个流通过程中存在的4点主要问题,分别为产品质量认证虚假或可更改、与实际产品是否存在实际联系、与确认认证状态有关的困难、认证机关的权限尚未确定。深层次看,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背后原因主要有二,一为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贸易自由化,二为跨国企业管理的ESG问题。此后,黄洁副教授分别分析了国际供应链中可以共享的六类信息,以及中国、WTO、DEPA、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对此问题的涉及。最后,黄洁副教授指出,地缘政治下的国家制裁等问题为产品供应链数字信息的可共享问题提供了契机,此外,产品合格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对于国际贸易规则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便利化等问题有着基础、赋能、渠道、保证等作用。
彭德雷教授,其主题为《数字领域制度型开放与合规引领》。彭德雷教授首先提出继加入WTO、CPTPP之后,中国申请加入DEPA是数字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体现。区别于强调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流动型开放,制度型开放聚焦规则,旨在主动对接高水平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其次,加入DEPA对于数字领域制度型开放意义重大,不仅有助于系统集成近年来我国在数字领域的改革成果,同时其涵盖了部分高标准国际数字规则内容,为后续相关协定谈判发挥“垫脚石”作用。因此,彭德莱教授认为,应当发挥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区的先行先试作用,如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等方面;除此之外,还应当发挥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区的合规引领作用,有针对性的探索规则如何落地实施,避免后续国际合规风险。
宋瑞琛讲师着重从中国加入的RCEP和美国参与的USMCA的对比中分析两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分析,其报告的主题为《中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法规制及中国的因应》。宋瑞琛讲师认为中美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其一为金融信息的跨境流动,RCEP对金融数据原则上进行本地化储存,尽管可以进行跨境流动但需要安全评估,而USMCA则以实现金融数据自由流动为原则;其二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USMAC实际上采用企业自律模式,与美国国内法相一致,而RCEP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包容性更强;第三为与数据跨境流动有关的例外,区分数据跨境流动条款中的例外和计算机设置条款中的例外,USMCA对于例外的规定明显更为严格,RCEP则相对宽松。基于这三个主要的分歧,宋瑞琛讲师提出了中国可能探索的方向,如明确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范围和情形、我国企业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建立对他国行业自律规则的评估机制、白名单机制,完善传输工具等。
方瑞安讲师则聚焦于与数字贸易、数据跨境流动具有相关性的电信服务贸易,以《RCEP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析论》为报告主题。方瑞安讲师首先分析了国内外对于电信服务贸易规则研究关注度减弱的情况,同时点明了相关国家对于提升此领域的市场准入水平的迫切要求。方瑞安讲师分析了RCEP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认为各国承诺水平并不高,开放程度受限。此后,方瑞安讲师在结构体例、谈判方式、服务类型、监管主体、争端解决5个方面将RCEP和GATS、CPTPP进行比较,认为RCEP的开放水平居中。对于“走出去”,方瑞安讲师主张针对RCEP框架下的市场准入困难,“稳南重北”是一个可靠的大致投资方向。而对于“引进来”,我国的电信法规的注册资本限制等方面可能存在隐性的贸易壁垒风险。最后,方瑞安讲师强调了电信监管的独立性和必要性问题。
最后,博士生段佳葆的报告题目为《RCEP自然人流动规则的突破及我国的协调发展——以海南自贸港为试点改革相关规则》。段佳葆博士生首先点明了RCEP对多边贸易体制下自然人流动规则的3点突破,分别为“服务提供者”等概念的澄清具有限缩壁垒的作用、自然人流动人员类型更加丰富、自然人流动制度更加透明。然后,段佳葆博士生分析了利用RCEP应对各国自然人流动的国内立法新发展,包括发达国家引进低水平劳动力措施更加多样化、自然人流动壁垒逐步成为调节国内市场的平衡器、不同种类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差距有所加大。最后,段佳葆博士生论述了将海南自贸港作为规则创新试点的可行性,即具备相关制度的良好基础,并提出了对于推广路径的思考,建议重点依托大数据共享提高出入境行政管理效率、探索特殊“身份凭证”以及加强与RCEP区域内国家的执业资格互认。
彭岳教授就本专题的主题发言同七位报告人进行与谈。彭岳教授从主题、方法和总体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主题基本可分为前瞻性的立法类和履约类两类,前者比如赵宏瑞教授对于在电商消费方面努力建立第四支柱的建议,周念利教授对于“印太经济框架”的前瞻性分析、黄洁副教授对于产品溯源的分析,后者如彭德雷教授、方瑞安讲师、段佳葆博士生主要关注国内制度对于国际贸易协定的承接,分别对应了“中国的世界”和“世界的中国”视角;方法论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纯粹法学,侧重关注法律解释,如宋瑞琛讲师,另一类为跳出规则,如赵宏瑞教授主张在既有贸易协定之外建立第四支柱;最后,彭岳教授从总体上以战略贸易的角度对如何看待国际贸易协定、如何看待国际法提出了深层次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