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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坛》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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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2022年WTO法学术年会

《研究生论坛》发言摘要


(本文为发言摘要,完整观点请自行联系发言人)

    专题研讨四主题为《研究生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史晓丽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教授贺小勇,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陈咏梅评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薛茹予、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庄建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定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昂、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张耀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谷放、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闫伟泽、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诗梦依次进行大会报告。

    薛茹予同学的报告主题为:《碳边境税收调节定价机制与WTO规则相符性探析》。她基于欧盟提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展开讨论,分析欧盟提出CBAM的原因及存在的争议,重点分析其与WTO规则的关系并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薛茹予同学首先分析了欧盟提出CBAM的三个目的:促进公平贸易、减少碳泄漏以及推动碳排放交易系统(EUETS)的改革,进而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CBDR)原则引入探讨CBAM与WTO规则的相符性。随后她从最惠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角度提出CBAM与WTO规则或相不符,但同时认为因为如果CBAM符合WTO规则下的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b款、第20条g款以及第20条序言,则或与WTO规则有一致性。最后分析了CBAM对我国的影响:包括国内企业面临的工艺与技术调整、碳排放市场中自主定价权的挑战、多边贸易规则对环境政策公平的影响等。进而提出我国可以与欧盟进行双边谈判,加强合作,使我国2030年的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同时具备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和经济贸易战略的意义,同时坚持维护多边主义,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际合作,大力发展低碳技术促进减排,维护国家利益。

    庄建辉同学报告的主题为:《WTO框架下欧美芯片法案产业补贴规则及相关案例分析》。他首先介绍了欧盟和美国芯片法案立法背景和内容,提出在数字经济时代芯片技术关乎国际民生各个领域,但由于半导体产业供应链高度专业化,资本密集型,各国之间相互关联水平非常高的特点,导致公共危机下芯片产业链十分脆弱。在这样的背景下,欧盟和美国分别颁布《芯片法案》、《芯片与科学法案》进行芯片产业的补贴立法,巩固本地区半导体产业的优势地位。其次,基于韩国海力士半导体公司关于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的反补贴争端等案例,论述WTO框架下欧美芯片法案关于芯片产业补贴的内容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定)可能存在的冲突。随后从补贴认定、被授予利益、专项性补贴以及对其他国家的损害四个角度,提出欧美芯片法案补贴政策可能会引发未来主要的经济体在WTO上诉机构互申诉的法律风险。最后,庄建辉同学认为欧盟和美国芯片法案关于补贴的立法,很有可能会对国际贸易规制体系和全球补贴秩序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一是引发在芯片领域产业的补贴竞赛(类似于大飞机产业补贴);二是引发芯片供应链经济体之间的贸易争端,冲击SCM协定确立的全球贸易补贴秩序。进而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一是中国政府要综合考虑我国补贴政策与全球补贴纪律之间的协调性,制定好中国特色具有独特优势的发展政策;二是中国企业应该分析政策利弊,积极调整产业布局,面临封锁要积极的寻找替代性的供应链方案,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必要时也可利用SCM等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反制。

    徐烨同学报告的主题为:《WTO改革视角下的“公共健康例外”——以“土耳其药品案”为例》。她首先回顾了GATT/WTO下公共健康例外的适用情况及审查标准,一是该措施对于实现公共健康目标的必要性,二是要符合GATT第20条的起首部分,即不得构成专断或者不正当的歧视,或者构成变相的贸易歧视。其次,分析了“土耳其药品案”专家组报告中就公共健康例外提出的新内容。第一,专家组的分析重点放在了必要性测试,即措施对目标的贡献上;第二,专家组认为尚无充足证据证明COVID-19构成对世界范围内药品供应的实质威胁。因此“土耳其药品案”专家组报告反映出其要求的证明条件过于苛刻、将贸易价值置于人的生命健康价值之上、WTO规则在正义价值方面的缺陷等问题。再次,论证了在新冠疫情下,援引公共健康例外条款的正当性,并归纳WTO法下适用这一规则的困境。一是WTO规则它和主权国家公共健康利益之间存在矛盾,二是公共健康例外中必要性的证明标准过高,三是疫情危机下国际规制不足,缺乏全球性的治理框架。最后,就WTO改革背景下“公共健康例外”体系构建提出了设想,包括优化对“公共健康例外”的审查标准、构建国际贸易治理框架下的“公共健康例外”以及利用MPIA及时有效解决公共健康相关贸易争端。同时从三个角度提出中国因应之策,包括使自身措施尽量不违反WTO规则、面对他国超出公共例外的措施积极以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以及推动WTO相关改革。

    王定一同学报告的题目是:《美国法律域外效力扩张机制阐述》。首先他阐释了美国法律域外效力扩张的机制。特别强调了域外管辖、域外适用与域外效力的边界。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时,所管辖事项和管辖权之间的联系越真实有效,该国主张的域外适用合法性越强,反之则越弱。美国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基础《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中,除国际法公认连接因素外,效果、消极人格等存在争议的连接因素,也被纳入到美国提起域外管辖的实质因素中。但另一方面,美国行使域外管辖会受到“合理性原则”的限制,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会对法律的域外适用作反域外性假定。其次,王定一同学认为法律域外效力本身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出应以“平行管辖权”明确中国域外效力适用范围,通过规制对象与规制国之间关联性、其他国家在规制活动中的利益是否存在受本法保护或约束的预期、本法对国际政治经济或或法律的重要性、本法内容是否与国际规则相一致为相关因素来判断国家行使管辖权合理与否。最后,王定一同学提出以“虚假冲突”测试拓展中国域外效力的连接因素,提出我国可以适度拓展域外管辖的连接点范围,建立适当联系的管辖规则,赋予我国司法机关在国家安全、国家发展等重点领域中更大的司法管辖权。

    李昂同学报告的主题是:《次级制裁在WTO中的可诉性问题研究》。他首先阐述了次级制裁制度的的研究背景。次级制裁实际上是一种以政治性为目的的经济措施,对世界范围内经济交流与发展有不利影响,目前尚无统一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来处理次级制裁的问题。但次级制裁本质是一种经济措施,对国际贸易、服务和金融等领域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可能会涉及对WTO规则的违反;其次,从程序上对WTO对次级制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对WTO自身管辖权范围进行分析;二是WTO对次级制裁的国内立法审查分析。再次,从实体上对次级制裁在WTO内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分别以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美国制裁中国昆仑银行事件论述次级制裁可能构成对GATT和GATS的违反。又次,讨论了基于“国家安全例外”的次级制裁措施在WTO内的适用问题,主要关注GATT第21条是否为完全的“自决性条款”、“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适用问题。最后,提出次级制裁仍在处于国际法的灰色地带,我国面对来自次级制裁的不利影响时,可以将提交WTO诉讼作为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张耀元同学报告的题目是:《美国“管理贸易”政策转向:影响、成因与应对》。他首先介绍了关于管理贸易与美国管理贸易政策现阶段转向的背景,对管理贸易进行了界定。通过《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美墨加协定》以及《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等美国为对外推行管理贸易政策而的协议的对比,总结这些协议的特点为数量性、自愿性、临时性和歧视性,进而阐述了美国管理贸易政策转向的表现。其次,分析了美国管理贸易政策转向的影响:一是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导向;二是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自由化的“互惠”基础;三是贬损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治理能力;四是增加贸易体制当中的“寻租”风险;五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产生溢出性后果。最后,提出了美国管理贸易政策转向的应对之策。在WTO领域层面,一是从规则理念上重振WTO宪政主义;二是完善WTO实体规则的约束性效,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角度;三是强化在WTO体制中法律原则的使用;四是促进WTO规则的多层次实施。在中国层面,一是推动多边和区域层面贸易合作;二是注重贸易谈判的方式和策略的选择,特别是通过提升自己的贸易谈判能力,避免对数量性目标的接受。三是推进国内外双循环,维护产业链的安全。

    谷放同学报告的题目是《Silence for “Silence”?—Reflection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GATT III8(a) in DS583》。他首先介绍了DS583案的案件背景。其次提出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仲裁庭在解释III8(a)中关于purchase关于政府采购的主体的时候,结论正确,但论证过程较为粗糙,没有严格地适用VCLT;二是在解释WTO条款“silence”时应当借鉴先例中相关技术规范(common sense,cross reference等)并结合VCLT,使条约解释达到合理、理由充分的效果。再次,回顾了DS213美国碳钢案中上诉机构对silence一词的解释技术规范,包括条约的文本、上下文、目的和宗旨以及谈判准备材料等,并与DS583案的解释路径进行的对比,认为DS583案中仲裁庭对silence的解释理由较为缺乏。最后,提出DS583案可参考之前判例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对目前的结论进行补充性论述,包括对于文本本身的解释,通过上下文进行解释,对条约本身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以及对准备文件进行参考。

    闫伟泽同学报告的题目是:《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法律问题研究》。他首先介绍了加密货币作为区块链金融领域重要议题,在国内以及国际上的研究新动向。其次,总结了加密货币的五个特点:一是难以确定发行主体;二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的技术支持;三是以给对称加密和共识机制作为信用基础;四是无国家信用担保实现去中心化;五是以线上方式完成交易。其次,提出了加密货币容易引发跨境交易纠纷,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信息系统存在漏洞,主要包括区块链层面、网络技术层面和共识机制层面和智能合约的层面;二是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漏洞频发;三是加密货币自持者风险风控意识不足。同时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具备三个特点,金融金额巨大,纠纷主体多样,国际化特征显著。再次,针对以上的几个纠纷的特点,分析了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困境:一是各国对于加密数字货币本身的性质界定并不明确;二是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与账户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明确;三是加密货币纠纷在诉讼解决中存在困境。最后,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相应的理论完善,一是对加密货币财产属性进行法律解释;二是对加密货币持有人与交易平台之间进行信托法律关系认定;三是对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法院管辖权理论进行完善,从一般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两个方面进行。

    胡诗梦同学讨论的问题是:《我国禁诉令制度的适用边界问题研究》。她首先对禁诉令进行了基本介绍,认为禁诉令在解决平行诉讼上更加高效,但也存干涉他国司法主权嫌疑、影响当事人日后在发布国的法律交往两方面问题,进而提出了禁诉令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条件边界问题包括前提性条件(本国诉讼与外国诉讼构成平行诉讼),实质性条件和原则性条件(不违反国际礼让原则)。其次,分析了禁诉制度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和原则性条件。实质性条件层面,英美法在实践中形成了宽严不一的签发标准,但基本包括“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属人管辖权”的一般性条件。我国应当对签发禁诉令采取折中主义的态度,对签发条件予以严格规定;原则性条件即以国际礼让原则为限,以有效避免禁诉令的滥用。但国际礼让存在概念模糊、适用场合与标准不明、缺乏强制性等局限性,因此只能作为辅助性工具发挥作用。再次,论述了在专利诉讼场合下禁诉令制度适用边界,分为一般性案件中的制度适用边界和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的制度适用边界。最后,提出面对近年来禁诉令制度被滥用的趋势,我国在制度设计上不完善,且缺乏实践经验情况下,应当采取审慎态度,尽早完善我国的制度构建,对签发实施条件和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作出排除适用的边界,尤其是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做出更为严苛的规定。

    九位报告人报告结束后,贺小勇教授、陈咏梅教授和史晓丽教授对大家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贺小勇教授首先对同学们的发言进行了肯定,一是问题意识很强且选题新颖;二是敢于对现有的理论与实践提出质疑。例如对DS583的仲裁庭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提出质疑、对禁诉令的制度边界提出不同的意见、构想次级制裁在WTO当中的可诉性、提出碳关税问题在WTO中的合规性等。但存在如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论文中过多的在进行现象的描述,而对于问题的应对措施等论述过少;二是文章各部分的逻辑关系要进一步的提高;三是法学思维的体现不足,尤其是在跨学科研究中出现了法学思维不足且其他领域理论前线的“两头不搭”的现象。所以要更加增加论文中的法学思维。

    陈咏梅教授依次对九位同学文章在写作方法以及具体问题论述的不足之处进行了点评。写作方法上存在问题包括:法条研究顺序颠倒、文章章节逻辑衔接不畅、文章概念过大、对相关概念的认知存在错漏、介绍性过强导致问题意识不足在具体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注意的问题包括:欧盟作为一体化经济安排在WTO体系中的地位、关税和国内税未加以区分、WTO先例裁决的约束力、“机制”的阐述、次级制裁和一级制裁在可诉性上的区别、从中国视角阐述WTO规则的完善建议、“法律困境”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等。

    最后史晓丽教授从两方面对研究生论坛进行了总结。首先她从会议展示技巧上给予了大家建议。其一,不要每一个章节都面面俱到,而是按照问题的逻辑去做报告;其二,在阐述核心观点的同时抛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三,不要过度沉迷“多视角”的研究;其四,要学会根据所剩时间调整方案内容。最后,史晓丽教授对大家给予了高度赞扬,肯定了大家的学术理想与研究精神,并期待大家在今后WTO的理论与实务领域做出更多贡献、取得更多成就。


2022年12月27日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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