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之争— GPX在美国CIT和CAFC的系列诉讼
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之争
— GPX在美国CIT和CAFC的系列诉讼[1]
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张玉卿
2007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政策逆转,引起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巨大震动,美国进口商也坐立不安。中国政府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双边交涉纷至沓来。另外,中国出口企业、美国进口商就美国的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中国?同时适用AD和CVD是否存在“双重计算”或“双重救济”等问题,在美国法院对商务部发起了诉讼。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WTO也对美国适用反补贴法所涉及的双重计算等一些法律问题也提起了争端解决。这些中美贸易摩擦、贸易法上的新发展,值得我们密切关注与研究,因为这不但涉及到中国输美产品今后会否同时被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问题,同时还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介绍发生在美国的系列诉讼。
一、 案情
美国在过去25年中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ME),对中国出口商品仅适用反倾销法,美国商务部认为,征收反补贴税是因为补贴扭曲了市场功能,而在NME国家就没有市场,因而也就无从谈补贴扭曲市场问题。对来自NME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产品,美国一直只用反倾销手段来对付。在反倾销中,NME出口产品的正常值是以“替代国”价格来确定的[2],然后再与NME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这通常导致倾销幅度很高。美国商务部的这一政策得到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支持,并在1986年著名“乔治城钢铁案”(简称“乔案”)的判决中固定了这一政策。所以,乔案就是过去20多年美国对NME不适用其反补贴法的最高判例。
2006年,美商务部对NME适用CVD政策大逆转。首先开始了对中国铜版纸(coated free-sheet paper)反补贴调查。尽管最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裁定不存在中国铜版纸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产业损害,未能被征收反补贴税,但该案却开了个坏头,导致美国产业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补贴申诉蜂拥而至。商务部2007年4月就在美国商务部对铜版纸做出初裁后不久,
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简称GPX)是设立于美国的轮胎进口商,在中国拥有轮胎生产与出口的全资子公司 Starbright(河北邢台)。
二、美国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中国?(GPX II)
1、CIT认为美国CVD法适用中国,但存在双重计算。
GPX在CIT法院争辩道,CVD的立法历史及乔案判裁决表明不允许对NME适用反补贴法,反倾销是处理来自NME的不公平竞争产品的唯一手段。
商务部则辩称,美国反补贴法授权商务部可对任何类型的国家适用。由于商务部当时未考虑对NME适用反补贴法,所以国会未对美国反补贴法进行修改并不重要。而且,美国会还授权商务部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来防范中国产品。
CIT首先回顾了美国商务部在2007年以前,对任何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一直明的确政策是对NME不适用美国的反补贴法;而对市场经济国家(ME)可同时既适用反倾销法,也适用反补贴法。后来,商务部认为中国从事了重大、持续的经济改革,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私有经济与强大的政府控制,市场程序与不断的国家指导相结合”的经济特点。所以商务部认为,它现在可以有效地发现中国政府向其生产者所提供的具体财政资助与利益转移。在依然视中国为NME情况下,可对一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同时进行反补贴调查,进而征收AD和CVD税。
CIT裁决到,乔案针对的是过去苏联模式的NME,可仅用反倾销手段,但乔案并未明说对NME不得适用CVD法。美国反补贴法关于“国家”的规定是很宽泛的,并未对商务部适用反补贴法的国家类型做出限制。
CIT指出,美国国会在1988年、1994年修改美国贸易法时实际上是默认了美国商务部的做法。而且认为,商务部在CVD法方面被赋予了决定补贴存在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因此,仅依据美国法律条文(statutory language),不能说美国商务部无权决定对来自NME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7]
2、但CIT认为商务部同时对NME产品适用AD和CVD法存在双重计算。
CIT在裁决中提出了美国对NME同时适用AD与CVD时的“功能重叠”问题。CIT认为,美国对NME的反倾销,是反治NME通过政府干预使其出口产品获得“不公平优势”的手段。因此,虽然商务部有权决定对NME适用美国的CVD法,但当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适用NME产品时,二者如何同时适用?法律并未规定清楚。法院就有义务回答商务部的解释是否合理。CIT认为,美国对NME反倾销法的设计就是为了因对其无法适用反补贴法对美国产业而提供救济。NME出口商所获得的补贴是通过对NME的反倾销计算方法来解决的。但现在商务部同时要对NME产品征收AD税和CVD税,这就产生了AD和CVD在适用于市场经济时所不存在的问题。商务部在解释美国NME的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关系上以及在计算方法上,是不合理的。对来自NME的一项产品既征反倾销税,又同时征反补贴税,很容易导致“双重救济(a double remedy)”。CIT说,商务部一方面以征收反补贴税来弥补NME的国内补贴(domestic subsidy),另一方面又基于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的无补贴的正常价值(subsidy-free normal value)与存在补贴的出口价格比较,来确定倾销幅度,不进行某种调整,就很容易出现双重计算(double counting)。CIT还引用了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报告的话:“这样,当(结构)正常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其差额,起码在理论上,就反映了(NME)出口企业从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中所获得的价格优势。”“如果商务部继续视中国为NME,并开始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就会存在对国内补贴双重计算的巨大可能性。”[8] CIT裁决道:“如果存在双重计算的巨大可能性,如果商务部无法决定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会出现双重计算,商务部在以改进的计算方法或新的合法手段能够处理这一问题之前,应放弃对NME货物征收反补贴税。”
据此,CIT在双重计算问题上驳回了商务部的裁决,发回重审,并指示商务部:或放弃对本案所涉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拟定新的政策与程序来解决对NME产品征收反补贴税问题。
3、CIT认定商务部拒绝考虑GPX的ME请求属主观武断、反复无常。
如前所述,Starbright公司是美国GPX的全资子公司,全部由GPX管理。在商务部对OTR轮胎进行AD和CVD的调查中,GPX要求给Sarbright“市场经济企业”待遇(market-oriented enterprise MOE),用其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但自GPX申请至商务部做出终裁,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商务部对此请求未做任何处理,甚至未予考虑,商务部只是说目前其不具备审理这一问题的“程序(proceedings )”或“标准(standards)”。
CIT首先驳回了商务部说GPX申请MOE待遇过晚的理由,CIT说,商务部不能以未公开的理由拒绝请求。
CIT裁决道,法律要求商务部确立的倾销幅度应尽可能准确。使用NME计算方法,商务部必须确定产品是从NME进口的,或可供信息不允许作为产品的正常值。现在,商务部居然拒绝考虑GPX的请求,不符法律的要求。
CIT讲道,由于商务部只是简单地拒绝处理GPX的请求,现在无法预测商务部是否会对Starbright适用ME(market economy)或MOE待遇。但是,如前所述,一旦商务部决定对NME适用CVD法,其对NME适用AD的方法就必须变更,就必须决定如何协调好这两部法律的适用,处理好法律未规定的同时适用AD与CVD的问题。就是说,如果商务部决定对NME产品征收CVD税,不管行政上多么困难,付出多大努力,商务部必须有意义地阐明这个问题,填补空白,而且要有一定程序来处理GPX的合法要求。
CIT裁决道,商务部以其无政策、无程序、无标准来评估Starbright的MOE状况,不处理GPX的请求,是主观武断、反复无常的,并不被证据所支持。据此,CIT驳回了商务部对GPX在MOE待遇上的裁决,发回重审。
CIT最后结论道,商务部或放弃对NME产品征收CVD税,或制定新的政策和程序,以解决其对NME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计算方法,处理对中国产品征收CVD税的问题。
三.CIT要求DOC放弃对中国适用CVD法、避免重复计算的判决 (GPX III)
美国商务部的对中国输美OTR轮胎案的裁决被CIT法院驳回重审后,认为自己具有三个选择:(一)对手头案件不适用CVD法;(二)对中国产品、Starbright公司适用“市场经济反倾销计算办法(ME AD Methodology”;(三)用CVD税抵消AD税。商务部选择了第(三)种办法。
然而,GPX/Starbright 和TUTRIC认为商务部的决定仍然不合理,未按照CIT法院的指示处理案件,于是又将商务部告上了CIT法院。
CIT法院判决要点。
(1)必须避免双重计算。CIT裁决道,对来自NME国家的产品,商务部是用来自替代国的“无补贴的结构正常值(a subsidy-free constructed normal value)同补贴的出口价格(the original subsidized export price)比较,来计算倾销幅度”。这样,NME的倾销幅度就应包括补贴所造成的价格优势,因为结构的正常值是无补贴的,会高于补贴的正常值,而出口价格却会按取得的补贴利益下降。如果以补贴同时体现在正常值和出口价格两方面的计算方法相比,此时的倾销幅度就会相对高。因此,当对NME产品同时反倾销和反补贴时,就非常容易出现“双重计算”,因为,对同一行为做出了两次反行动。基于上述理由,CIT曾判决,商务部有权对NME产品同时适用美国AD法和CVD法,但只有在避免双重计算条件下才可以。
(2)对NME产品同时适用AD与CVD没必要。CIT发现,商务部在发回重审的重新裁决中,在对OTR轮胎进行正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计算出AD和CVD的分别税率后,为了避免双重计算,只是在AD税中抵掉了CVD税。法院发现,最终进口商交付的AD和CVD的押金,由于抵消,完全等于最初商务部裁定的、未抵消时的AD税额。因此,CIT认为,这种同时调查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同样的救济只要通过对NME的反倾销调查就可以取得,何必还要进行CVD调查?CIT引用GPX的话说: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商务部强迫外国公司花费数月和大笔费用进行XVD调查,计算CVD额度,然后再取消CVD额度。CIT还裁决道,商务部的这种抵消也不符合美国法律(19 U.S.C. §
(3)对GPX放弃适用CVD法。在前一个案子中,CIT本来指示商务部:如果存在双重计算的巨大可能性,如果商务部无法决定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会出现双重计算,商务部在按改进的计算方法或新的合法手段能够处理这一问题之前,应放弃对NME货物征收反补贴税。但商务部却“固执地坚持其立场,而它并没有这样做的自由裁量权”,CIT批评道。商务部坚称:如果它确定一个国家实施了可征税的补贴,法律就要求它对该国适用反补贴法,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CIT又说道。乔案判决非常清楚,商务部无需对NME的同一产品适用反补贴法,如果该产品已按NME反倾销方法做了计算。因此,法律并未要求商务部对NME适用CVD法。现在,对商务部来说,它无法决定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会出现双重计算,因此,仅存的选择就是商务部对GPX不适用CVD法。据此,CIT再次驳回了商务部的裁决,指示商务部放弃对Starbright 产品适用CVD法。
(4)Starbright的MOE待遇问题。在前一案中,CIT曾批评商务部连考虑都不考虑Starbright申请MOE待遇问题是“主观武断”、“反复无常”,要求其对此问题做出“有意义”的处理。商务部根据CIT驳回重审的指示,审理了Starbright的MOE申请,但认为无理由赋予Starbright MOE地位,因为不被主要证据所支持。但GPX却声称商务部在评估证据上是有缺陷的。
CIT判决道,商务部在2007年曾在铜版纸案中提到要制定确定MOE的标准(MOE test),但至今未制定出来。但是,即便如此,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NME国家的应诉方如果不能证明其价格是基于可靠的成本,就不能获得使用对市场经济国家(ME)的AD计算方法。Starbright在本案中只是称自己是强有力的获得MOE待遇的公司,但只提出了三点事实,即(一)美国GPX公司拥有Starbright100%的股份;(二)Starbright产品绝大多数出口到海外市场;(三)Starbright 受到了美国CVD的调查。商务部认为上述每一点事实都不能得出确保依法计算生产成本的可靠性。CIT认定,商务部的结论是有道理的,被证据所支持。CIT提到,如果NME国家的应诉方能够证明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存在可靠的(市场)价格,则在行业或部门基础上的调整是可以做的,但GPX未提供如此证据。故,CIT以GPX的举证不能而驳回了其MOE待遇的请求。
最终,CIT法院驳回商务部对中国适用CVD法的裁决,指示其放弃对中国OTR轮胎适用CVD法。
商务部迫于CIT第二次对轮胎案的判决,在保留意见情况下,决定放弃对中国输美轮胎征收反补贴税。这一决定得到了CIT的维持(GPX IV),但商务部将CIT起诉到了CAFC-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四.CAFC坚持乔案判决 (GPX V)
CIT的判决导致了美国轮胎制造商和美国商务部的不满,他们将CIT告到CAFC,该案被称为GPX V。
商务部认为,1986年CAFC判决只是支持了商务部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在中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有理由在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
中国和GPX公司则认为,CAFC1986年对乔案的判决是禁止对NME适用美国的反补贴法,后来美国国会也认可了CAFC的结论。
CAFC看上去好像支持了CIT“不适用”的立场,但其“不适用”的理由与CIT完全不同:CIT认为对NME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会造成“双重计算”,但第二层含义是:如果商务部能够解决双重计算问题,或者商务部单独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或单独进行反补贴调查,美国的CVD法对中国还是可以适用的。CAFC则以“立法核准原则(principle of legislative ratification)”为理由,认为国会对反补贴法的立法历史,特别是对乔案判决的认可表明,国会已经采纳了商务部一贯的“不适用”政策,对NME国家的出口产品不适用反补贴法,是法律本身的不适用。
双重计算问题,CAFC认为法律是否禁止?其实条文规定得并不清楚,商务部的裁决客观上是否存在双重计算也并不清楚。
对商务部称法律条文要求其对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包括来自NME国家的补贴产品,CAFC不同意,认为条文并未明示要求对NME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为依据目前的法律概念,NME政府对其货物的支付不构成补贴,乔案判决依然适用目前的案件。而在乔案中CAFC已经裁定,NME政府对其企业提供的奖励与利益并不构成美国法上的补贴,国会并无将反补贴法适用于NME的意图。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外国生产商从出口补贴中所获得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但在NME国家中由于不存在市场,这种不公平优势并不存在。即便视这种奖励为“补贴”,也等于那些NME的政府在自己补贴自己。
CAFC回顾了商务部自乔案至2007年铜版纸反补贴案之间发生的某些案件,说明商务部一直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NME。1992年,美国在中国氨基苯磺酸(Sulfanilic Acid)案中,创设了“市场经济导向(market-oriented industry MOI)”的概念[10]。如属此类产业,可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但商务部从未发现在中国存在MOI企业。1992年6月商务部裁定中国电风扇产业不构成MOI,决定对中国输美电风扇不适用美国的反补贴法[11]。同年,美国产业要求对来自中国的镀鉻螺母进行反补贴调查,商务部以中国为NME不适用反补贴法为由,拒绝受理。美商务部一直对NME只适用反倾销法。CAFC总结道。
CAFC还从国会多次对美国反补贴、反倾销法的修改、增补,拒绝通过对NME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立法提案等事例,证明国会非常清楚乔案所创立的原则-对NME不适用CVD,反对以新的立法取代这一原则。CAFC说,国会的本意是只有当中国不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在中国发现MOI,商务部才能对中国产品适用反补贴法。
商务部还用美国法律解释上的“雪夫伦尊重原则(Chevron Deference)[12]”,认为乔案不属CAFC对法律的独立解释,不过是CAFC认为反补贴法条文含混不清,CAFC对商务部适用了“雪福伦尊重原则”。现在商务部改变了对该条文的解释,CAFC依然应尊重商务部新的解释。CAFC判决道,乔案的判决或许能解释为CAFC的“雪福伦尊重原则”,但即便商务部的说法是对的,其后国会通过1988年和1994年的法律修改、重新颁布法律,已经核准了这个通行的行政与司法的法律解释[13],要求法院以禁止对NME适用反补贴法来解释该法律。当国会通过立法批准对法律的解释后,行政部门就不具改变该解释的自由裁量权。CAFC说,立法历史显示,国会从未打算推翻对NME不适用反补贴法的长期实践。如果要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那就首先要确定中国不再是NME,或在中国发现MOI企业。
CAFC暗中批评了商务部
最后,CAFC判决道,在实施反补贴法和反倾销法方面,商务部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它不能行使与国会意图相对抗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商务部认为法律应予改变,最适当的办法是要求国会改变目前的立法。如果因外国竞争而使目前的法律对美国工业保护不力,这不是我们能回答的问题,而应由国会制定适当的额外救济手段,CAFC讲到。
至此,CAFC支持了下级法院CIT的判决,但理由完全不同。根据CAFC的判决,美国国会已经从立法角度核准了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对美国CVD法的解释,即CVD法不适用于NME。因此,CAFC判决就意味着即便商务部能够解决“双重计算”问题,即便不涉及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CVD对NME也不适用。
五、商务部的双管齐下
CAFC
美国起诉产业和美国商务部则乱了手脚。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CAFC的判决将于
此时,美国商务部在司法程序上的救济有两个,(一)申请CAFC全院法官再重新审理该案(rehearing en banc);(二)通过“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但启动这两种程序都很难。另一个办法就是要求国会修改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
六、美国国会匆忙立法
美国国会一直对中美贸易充满了偏见,拿人民币汇率、贸易顺差问题兴风作浪,将贸易问题政治化。国会曾要求商务部研究如何用美国的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来抑制来自中国的所谓不公平竞争产品。现在国会看到法院不是以“双重计算”就是以“不适用”为由,拒绝对中国适用CVD,十分恼火,几乎一致想推翻法院判决,用CVD法来制裁中国。[15]
该法规定对NME适用反补贴法,自
七、美国对NME适用CVD法(P.L. 112-99法)的主要内容
112-99法实际上就包括两节。第一节是规定美国的“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条件是主管部门要能够发现和计算出NME政府或公共实体(public entity)提供的补贴,否则并不要求主管部门这样做。此条规定自
第二节是解决“双重救济”的规定,即规定对NME产品的反倾销税可做调整。但调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NME产品在反倾销中使用替代国价值作为正常值;(二)发现该产品被提供了可征CVD税的补贴(不含出口补贴),而且该补贴降低了美出口价格;(三)主管部门可合理估计该补贴所扩大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然后从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中扣减该扩大的倾销幅度的额度,但扣减额度不得超出主管部门计算的CVD幅度。该节还规定本节的生效日期是本法的颁布日期,即
112-99法具有下列几个特点,第一,虽然法律规定美国CVD适用于NME,但它例外条款规定,如果美国主管部门“不能发现或计算出补贴(unable to identify and measure subsidy)”,就不要求征收CVD税。由此看出法律赋予主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二,该法有两个生效日期:一个是法律本身于
八、GPX的违宪诉讼及CIT的判决
前面介绍的美国商务部的双管齐下一管已经奏了效,新法已经颁布。在CAFC的全院法官重新审理GPX V的申诉也得到了法院的批准。但由于新法的颁布,对NME适用CVD法的问题似乎已经解决,CAFC要求双方对P.L. 112-99法发表评论。
GPX辩论道,112-99法是违宪的,理由为:(一)新法颁布在
CIT法院
九、GPX案件现状及发展
GPX在诉新法违宪的同时,与其他参与诉讼的中国企业还提出了一系列CVD的计算方法以及补贴的起算日期等问题,CIT将这些问题驳回商务部重审,所以目前案件仍停留在CIT手中。如果商务部按照CIT的指示调整好各种计算,当事方接受,GPX很可能还会将CIT关于P.L. 112-99法不违宪的判决上诉至CAFC。CAFC将就违宪做出几乎是最终的判决。
但是,GPX并不是诉整个P.L. 112-99法违宪,它诉的只是该法第一节规定的溯及既往适用(即自
美国CVD法自
[1] CIT 全称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相当于美国的地区法院,属初审法院,其判决仅对具体案件具有拘束力,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案例,但具说服力。CAFC 全称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不仅指具体案件,对今后案件也具有拘束力。CAFC是 CIT的上级法院。
本文曾以《美国对华反补贴的数载迂回路》于
[2] Elliot J.Feldman & John J. Burke《Testing The Limits Of Trade Law Rationality: The GPX Case And Subsidies in Non-Market Economies》,第796页注脚45, 62 Am. U. L. Rev. 789 (2013)。
[3] 见Certain New Pneumatic Off-the-Road Tir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itia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72 Fed. Reg. 44,122 (Dep’t Commerce Aug. 7, 2007);Initiation of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Certain New Pneumatic Off-the-Road Tir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2 Fed. Reg. 43,591 (Dep’t Commerce Aug. 6, 2007)。美国对华开始适用反补贴法,请见《美国对华反补贴政策的大逆转》。
[4] 见 “Certain New Pneumatic Off-the-Road Tir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 73 Fed. Reg. 51,627 (Sept. 4, 2008) 和 “Certain New Pneumatic Off-the-Road Tir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tice of Amended 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 of Sales at Less Than Fair Value and Antidumping Duty Order”, 73 Fed. Reg. 51,624 (Sept. 4, 2008)。
[5] 见Certain Off-the-Road Tires From China; Determination, 73 Fed. Reg. 51,842, (ITC Sept. 5, 2008).
[6] 见GPX Int’l Tire Corp. v. United States,
[7] 见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 and Hebei Starbright Tire Co., Ltd., v. United States. Slip Op. 09-103 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sol. Court No. 08-00285, 18 Sept. 2009。
[8] 见GAO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 Report to Congressional Committees,<U.S- China Trade Commerce Faces Practical and Legal Challenges in Applying Countervailing Duties>, www.gao.gov./cgi-bin/getrpt? GAO-05-474。
[9] 见Final Results of Redetermination Pursuant to Remand 2 (Dep’t Commerce Apr. 26, 2010); GPX Int’l Tire Corp. v. United States (GPXII),
[10] 见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of Sales at Less Than Fair Value: Sulfanilic Acid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7 Fed. Reg. 9,409, 9411 (Mar. 18, 1992)。
[11] 见Final Negativ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s: Oscillating and Ceiling 反诉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7 Fed. Reg. 24,018, 24,019 (June 5, 1992)。
在该案中商务部还创设了认定NME中MOI的三个条件:(一)对于被调查商品的定价和生产的数量必须实际上不存在政府的介入;(二)被调查生产商品的行业应以私有和集体所有制为特征;(三)被调查商品的所以重要投入,不管是原材料还是非原材料,以及所有计入商品总值的投入,必须按市场决定的价格支付。见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第37-38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1993年6月第一版。
在GPX III中, GPX公司曾要求美商务部承认其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为MOE (market oriented enterprise),
商务部称截至2009年,商务部并无确定NME中某个行业或企业为MOI或MOE的方法,商务部讲到“目前,没有评估一个企业为MOE的政策、程序与标准”, 所以无法认定GPX为MOE。见GPX II,
[12] “雪夫伦尊重原则Chevron deference”是美国法律解释方面的一项原则,指当成文法条文规定含混不清时,只要政府行政部门在其审案程序中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应尊重行政部门的解释。但是法院先前的解释要优于行政部门的解释,如果法院的解释源于清晰的法律条文,未给行政部门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此时无需采取“雪夫伦尊重原则”。
[13] 美国在1988年讨论、通过《1988综合与竞争贸易法 (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时,就曾在草案提议“在主管部门能够合理发现并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提供补贴金额的限度内,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任何非市场经济国家”(H.R.3,100th Cong.), 但该条被否决,删除后,法案才被通过,说明国会反对以立法代替乔案判决,乔案判决即是“现行法”。见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 and Herbei Starbright Tire Co., Ltd., and Tianjin United Tire & Rubber International Co., Ltd., V. United States, 2011-1107,-1108,-1109 , Decided: December 19, 2011。
[14] 见Letter to Hon. Max Baucus, Chairman, Senate Committee on Finance, from John Bryson, Secretary of Commerce and Ron Kirk,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at http://insidetrade.com/iwpfile.html?file=jan2012%2Fwto2012_0129.pdf; USTR Kirk,Brison Tell Key Lawmakers Overriding GPX Ruling of “Utmost Urgency,”Daily Report for Executive(BNA), January 25,2012。Kirk, Bryson Urge Congress to fix GPX Decision In Parallel to Judicial Review, Inside U.S. Trade,January 20, 2012。
[15] 见Elliot J.Feldman & John J. Burke《Testing The Limits Of Trade Law Rationality: The GPX Case And Subsidies in Non-Market Economies》,第811页,62 Am. U. L. Rev. 789 (2013)。
[16] “When Commerce cannot make that estimate, it cannot make the adjustment, but by statute it must still assess CVDs.” 见Elliot J.Feldman & John J. Burke《Testing The Limits Of Trade Law Rationality: The GPX Case And Subsidies in Non-Market Economies》,第814页,62 Am. U. L. Rev. 789 (2013)。
[17] “ex post facto clause”, 美国法概念,指宪法禁止事后制定具有惩罚性并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
[18] “due process clause”, 美国法概念,指宪法禁止联邦、州政府以不公平、主观武断的手段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五、第十四修正案)。
[19] “equal protection clause”,美国法概念,指美国宪法确保政府必须给予某人或某一阶层的人之待遇同给予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人或阶层的待遇相同,即国民享有同等待遇权(第十四修正案)。
[20] 美国宪法第9节第1条规定:“不得通过剥夺公权、财产或溯及既往的法律”。此处禁止通过的是指通过带有惩罚性的溯及既往的法律,带有救济性的法律不在禁止之列。法官Restani 适用了“Huaiyin Foreign Trade Corp. v. United States案”,该案确立了判断惩罚性立法的三个标准:(一)实加的代价与实际蒙受的损害无关,而更注重于惩罚当事方的行为;(二)违法的收入由国家收取,而不归受害者;(三)法律目的在治理公共伤害,而不在于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见“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 and Starbright Tire Co.,Lted., v. United States”,Slip Op. 13-2, Court No. 09-00285 (GPX 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