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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457)DSB发布“危地马拉诉秘鲁农产品进口附加税”案上诉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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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457)DSB发布“危地马拉诉秘鲁农产品进口附加税”案上诉机构报告 

2013年4月12日,危地马拉就秘鲁对大米、糖类、玉米、奶和某些乳制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提出磋商请求。该附加税根据价格范围体系(PRS)确定,其运行原理为:(i)PRS由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构成,反映了过去60个月的国际价格;(ii)每两周公布一个参考价格,反映每个产品的平均国际市场价格。如果参考价格低于最低价格,则需征收附加税。相应的,如果参考价格高于最高价格,则会减少关税。 

危地马拉认为该措施及其实施机制PRS价格范围体系违反了《农业协定》第4.2条及脚注1;GATT1994第2.1(a)条,第2.1(b)条,第10.1条,第10.3(a)条和第11条;《海关估价协议》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和第7条。2013年7月23日,DSB设立了本案专家组,阿根廷、中国、萨尔瓦多、欧盟、印度、美国、巴西、厄瓜多尔、洪都拉斯和韩国保留了第三方权利。

2014年11月27日,DSB发布了本案专家组报告。秘鲁、危地马拉先后于2015年3月25日和30日提起上诉。2015年7月20日,DSB发布了本案上诉机构报告,主要裁决如下: 

1. 就秘鲁依据DSU第3.7条和第3.10条提起的诉请而言: 

1) 秘鲁的上诉请求涉及的是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解释,因此并不构成“新的抗辩”; 

2) 由于危地马拉并未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明确放弃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因此,危地马拉并未违反DSU第3.7条和第3.10条的诚信义务。 

2. 就秘鲁依据《农业协定》第4.2条所指的“可变进口关税”提起的诉请

而言: 

1) 秘鲁未能证明专家组对秘鲁进口附加税的“内在变动性”的审查存在错误。上诉机构认为,可变进口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y)具有内在变动性(inherently variable),因为它包含了可以导致并维持税收自动持续变化的机制,这是判断某一措施是否构成可变进口关税的决定因素。本案中秘鲁进口附加税的实施基础是PRS价格范围体系,该体系具有“可以导致并维持税收自动持续变化”的特点,因此进口附加税构成可变进口关税; 

2) 专家组对可变进口关税附加特征的审查没有错误。首先,就PRS机制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而言,专家组考虑了它的结构和运行情况,尤其是该机制每两周计算一次附加税这一特点,由此裁决PRS在确定附加税时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其次,就PRS是否扭曲了国际价格对秘鲁国内价格的影响而言,专家组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PRS的明文宗旨、结构、中短期效果以及相关农产品的价格数据等证据,最后裁决存在扭曲效果。 

此外,上诉机构认为,秘鲁过分强调可变进口关税的附加特征,但这并非判断某一措施是否构成可变进口关税的决定因素,措施的内在变动性才是考查的重点。专家组对附加特征的审查不仅不存在错误,而且还进一步证实了专家组基于PRS的内在变动性认定秘鲁采取的进口附加税构成可变进口关税的裁决; 

3) 上诉机构驳回了秘鲁对专家组裁决违反DSU第11条的诉请,因为秘鲁质疑的是专家组在《农业协定》第4.2条项下的审查标准,而非专家组是否客观审查证据的问题。 

3. 就危地马拉依据《农业协定》第4.2条所指的“最低进口价”和“类似边境措施”提起的诉请而言: 

1) 上诉机构驳回了危地马拉提出的“专家组对‘最低进口价’的解释存在错误”的诉请。但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未能充分考查PRS机制的结构和运行情况,因此它对该措施是否构成“最低进口价”的分析存在错误; 

2) 上诉机构驳回了危地马拉提出的“专家组混淆了‘最低进口价’和‘类似边境措施’的法律标准”的诉请。但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未能充分考查PRS机制的结构和运行情况,因此它在分析该措施是否构成“类似于最低进口价”的边境措施时存在错误; 

3) 上诉机构无法完成PRS是否构成最低进口价的法律分析,因为专家组缺乏充分确凿的事实。 

4. 就秘鲁依据GATT1994第2.1(b)条的诉请而言: 

1) 专家组在认定秘鲁的进口附加税不构成 “普通关税”(ordinary custom duties)而构成“其他税费”(other duties or charges)因而违反了GATT1994第2.1(b)条时,考虑了对《农业协定》第4.2条做出的裁决,这一做法是正确的; 

2) 上诉机构驳回了秘鲁对专家组裁决违反DSU第11条的诉请,因为秘鲁质疑的是专家组在GATT1994第2.1(b)条项下的审查标准,而非专家组是否客观审查证据的问题。 

5. 就WTO与秘鲁和危地马拉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系而言: 1) 秘鲁依据《维也纳条约法》第31(3)条(a)和(c)款对若干WTO条款的解释虽然是新的主张(new arguments),但它们涉及的仍然是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因此,只要这些新主张不要求上诉机构考虑新的事实(new facts),秘鲁还是可以在上诉阶段提出这些主张; 

2) 秘鲁认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以及《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0、45条分别属于《维也纳条约法》第31(3)条(a)和(c)款规定的“嗣后协定”(subsequent agreement)和“适用于当事国间的有关国际法规则”(relevant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但专家组在解释《农业协定》第4.2条和GATT1994第2.1(b)条却没有考虑这些相关解释因素。 

上诉机构认为,且不论FTA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0、45条是否构成《维也纳条约法》所指的“嗣后协定”和“国际法规则”,二者根本就不是《农业协定》第4.2条和GATT1994第2.1(b)条的“有关”解释因素。 

上诉机构认为,《维也纳条约法》第31(3)条(c)款意义上的“相关性”(relevant to)是指用以解释条约的国际法规则和该条约必须涉及相同的主要内容(concern the same subject matter)。至于《维也纳条约法》第31(3)条(a)款所指的“有关”(regarding)嗣后协定,上诉机构援引了“欧盟-大型民用飞机”(DS316)案的上诉裁决解释道,该款的“有关性”是指嗣后协定与条约解释具有专门的联系(bearing specifically up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秘鲁的进口附加税是否构成GATT1994第2.1(b)条所指的“普通关税”(ordinary custom duties)或“其它税费”(other duties or charges),或是《农业协定》第4.2条脚注1所指的“可变进口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最低进口价”(minimum import prices)和“类似边境措施”(similar border measures)。为此,专家组需要解释上述概念。但FTA附件2.3第9段允许秘鲁保留PRS价格机制,FTA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0、45条规定了一国对他国国际不法行为所做的同意的效力,这些条款与本案所要解释的WTO条款既无相同的主要内容,也没有专门的联系,因此它们不是

GATT1994第2.1(b)条和《农业协定》第4.2条的“有关”解释因素。 

鉴于FTA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0、45条与本案涉及的WTO条款无关,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必要再考虑FTA能否构成《维也纳条约法》第31(3)(a)所指的“嗣后协定”,也没有必要考虑这些条款是否属于第31(3)(c)所指的“适用于当事国间的国际法规则”。 

(DS457)秘鲁-农产品进口附加税案专家组报告简介 

2014年11月27日,DSB发布了本案专家组报告,主要裁决如下: 

1. 没有证据显示危地马拉提起的诉讼程序违反了DSU第3.7条和第3.10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因此没有理由驳回危地马拉的诉求; 

2. 鉴于本案涉及的FTA尚未生效,其条款在专家组报告做出时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专家组没有必要裁定双方是否已经通过该FTA变更了相互之间的WTO权利义务; 

3. 秘鲁未能将相关措施转换为普通关税,违反了《农业协定》第4.2条。因为PRS决定的税费构成了可变进口关税,或者至少具备了《农业协定》脚注1所指的、类似于可变进口关税的边境措施的特征。 

但专家组认为,PRS导致的税费不构成最低进口价格。专家组援引“智利-价格平准制度”案(DS207)专家组裁决解释道,最低进口价在本质上是一种保证特定进口产品在低于某一价格时无法进入国内市场的措施。考虑到涉案措施的结构和实施细节,没有证据表明PRS导致的进口附加税能够直接阻止有关产品在低于某一价格时进入秘鲁市场。 

最后,专家组认为,PRS导致的税费不构成类似于最低进口价格的边境措施。专家组援引“智利-价格平准制度”案(DS207)专家组裁决解释道,“类似于”要求相关措施具备足够的最低进口价特征,即使无法完全相同,但也要在结构、布局和效果上与最低进口价具有相似性。本案中,虽然PRS确定的参考价格每两周变动一次,但这并不妨碍进口产品以低于PRS最低价的价格进入秘鲁市场,而且秘鲁也证明了相关产品的进口并未停止。专家组也不认为PRS导致的附加税和相关产品最低交易价的总和构成实际上的最低进口价,因为这与从量关税(specific duty)的征收效果没有差别。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PRS导致的附加税与最低进口价不具有足够的相似性。 

4. PRS导致的附加税不属于GATT 1994第2.1(b)项所指的普通关税,而构成该款第二句规定的“其他税费”(other duties or charges)。 

专家组认为,由于秘鲁的进口附加税构成《农业协定》第4.2条脚注1所指的“可变进口关税”,它就不能被认定为该条规定的普通关税。而GATT 1994第2.1(b)与第4.2条规定的普通关税含义一致,因此,秘鲁的进口附加税同样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普通关税。 

专家组进一步认为,由于秘鲁的进口附加税不属于GATT1994第2.2条所列举的措施,因此它构成第2.1(b)第二句的“其他税费”。但秘鲁没有在承诺表中登记这种“其他税费”,因此该附加税违反了GATT 1994第2条第1(b)款; 

5. 基于以上判决,专家组没有必要就危地马拉关于“秘鲁违反了GATT 1994第10.1条及10.3(a)条”的主张做出认定。并且,由于专家组已认定PRS决定的附加税不属于普通关税,专家组不再就危地马拉依据《海关估价协定》提出的选择性诉求进行评判。 

6. 由于本案被诉措施是基于PRS决定的附加税措施,而非PRS本身,专家组认为,根据DSU第19.1条运用自由裁量权废除该附加税计算机制是不适合的;专家组仅要求秘鲁使其措施与其在WTO规则下的义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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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7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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