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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应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促进国际法治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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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我会2015年度研究课题《“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国际经贸法律问题研究报告》的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漆彤教授。本网将分上中下三大块,九篇文章进行解读。本章为下篇:结论与建议:一、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促进国际法治良性发展


上篇 “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解读

一、“一带一路”倡议:一个开放性的体系

二、“一带一路”倡议: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中篇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国际经贸法律问题

一、国际投资法

二、国际金融法

三、国际贸易法

四、国际税法

五、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


下篇 结论与建议

一、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促进国际法治良性发展

二、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努力实现法治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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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结论与建议

一、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促进国际法治良性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不仅需要国际经贸合作,更为重要的应当是构建合作共赢的新规则体系。

“二战”后美国主导的国际经贸规则以维护发达国家利益为鲜明特色,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发达国家的援助是单向的和非互惠的。无论是IMF的贷款条件,还是WB的项目开发,都十分苛刻和有限,且往往带有政治倾向。当前,全球贸易体系正在经历着自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最大的一轮规则重构, 加之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体系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故此,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研究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具有超强的现实意义。

在新一轮的规则重构中,中国开始崭露头角,通过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来进一步牵制欧美的主导权,发起成立亚投行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以及提出包容性更大、涵盖内容更广的“一带一路”倡议,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削弱欧美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主导权,并尝试在新的全球治理理念的指导下,形成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模式。此举“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而言,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等领域的规则重构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平崛起的中国如何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舞台上发出更加坚定、响亮的时代声音,如何实现中国主张的合作互利共赢、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新理念,亟需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深知“脱贫致富”的艰难路径,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理念,以互联互通为投融资重点,建立WTO规则允许的高水平RTA网络,以互惠互利促进贸易自由化,这一切都应该在现行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更新或创建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合作共赢规则。

“一带一路”倡议应当去政治化,树规则化。当今世界,规则与法治已经成为世界潮流,依法办事已经成为主权国家的行为方式,即便是带有政治意图的预谋,也都在尽力寻找法律依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情况复杂,政府更迭、国内国际局势变化、金融危机等因素都会导致“一带一路”倡议面临一系列不确定因素。政治化会导致诸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展和稳定,而规则和法治则代表着可预见性。我国要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应当积极培育政府和企业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多边和区域体制,将投资风险和贸易风险等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予以化解。

一带一路倡议下,还应当努力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融入中国智慧,增强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积极倡导符合中国利益,体现诚信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国际法规则,避免过度自由化和有失平衡的规则。诚信有利于建立可预见的发展环境,并且可以带来切实的效益和便利,实现共赢;可持续发展的规则符合“一带一路”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宗旨,能够兼顾绝大多数国家和私人的长远利益,因而也是实现互利共赢之路。



[1] 张乃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重构,《法学》2016年第5期。


2017年5月24日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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