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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WTO 国际贸易法律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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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五:WTO 国际贸易法律问题(二)”
   WTO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专题五:WTO 国际贸易法律问题,共有六位发言人。主持人为泉州师范学院校长、研究会副会长屈广清教授,何力教授和冯洁菡教授为评论人。
  石家庄铁道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亐道远发言题目为《高铁走出去的风险性防范》。他指出我国现在高铁总里程超过世界上其他国家60%以上。但是我国高铁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法律问题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政治外交上的因素更大。关于高铁走出去的风险防范对策问题,发言人提出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风险问题,被指责风险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风险。二是高铁企业还面临未来被起诉、被指控的问题。三是知识产权被侵犯问题。其次,发言人分析了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高铁本来就具有高度的技术集中性,知识产权争议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高铁从引进、消化到集成、创新,其中从引进到创新之间的界限很难分清,难以自证清白,而且我国发展速度很快,海外维权成本高又缺乏专业人才。最后发言人提出了几点对策。首先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德国西门子在国外布局比较多而我国布局少,因此企业在外风险大,并且常常要交纳高昂的知识产权专利费;其次是知识产权的推动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此外,我国相关专业人员还要敢于应对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是在挑战的过程中培养懂高铁、懂外语、懂法律、懂目标国的人才。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刘瑛教授发言题目为《预裁定制度研究——以<贸易便利化协定>为基础》。她指出TFA作为WTO的最新已生效成果,TFA预裁定制度是其中一项,也是刘教授这篇文章的主要研究内容。预裁定制度在TFA中被定义为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定。该书面协定具有开放性,其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但是TFA协定要求至少应当包括货物税则归类与货物原产地确定制度。TFA继承WTO法律文件的部分规则,包括程序规则、透明度原则、预裁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司法救济等。刘教授还认为TFA的适用特征应当具有反复适用性而非普遍适用性。此外,刘教授还介绍了美国、欧盟与日本预裁定制度,并与中国的预裁定海关行政裁定作比较,认为中国预裁定制度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一口受理,机构分别裁定、一口公布;效仿欧盟,要求裁定主体进行数据库检索;效仿日本作出裁定一段时间后方才可以公开,且必须在海关网页上对当事人进行匿名。
  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余楠博士发言的题目为《RCEP 知识产权规则述评及中国的参与》。他主要对RCEP知识产权章节进行了文本分析,包括RCEP知识产权章节保护的对象、纳入的国际条约、目的与原则以及其他一般纪律等规则。并总结出了RECP中超 TRIPS 知识产权规则中 TPP、 ACTA 制度的影子;传统体制的维护与利益平衡的考量等特点。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鸿副教授发言的题目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构建:对TRIPS协定的承继与发展》。他从论文选题意义出发,解释了自然法理论才能最大限度解决该问题。为此首先要遵循平等原则,这不仅是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回应,也是维持现状所要求的。其次是利益平衡原则,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自然权利,在权利形成的效能方面有自身的特色,知识产权的效能是复合型的,不仅能激励不同主体进行智力活动,还能保障社会整体的科技水平向前发展。最后是合作共赢原则。之所以确定这个原则,因为从古至今所有的社会经济成就都以消耗自然资源为前提,但因资源有限并且十分破坏环境,因此法律调整的关系从传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充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另外,他主要考察TRIPS协定中能否容忍以上三个原则,若能容忍就应予以承继。主要实体内容包括TRIPS协定第7条、第8条,TRIPS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以及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条款等。王教授在报告最后还强调,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说明,不能空想。
  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周甲文教授发言题目为《通过WTO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律外交战略与方案》。他的主要观点是阐述WTO与一带一路(BRI)之间的关系,双方都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资源高效配置所成立的国际组织与国家倡议。BRI是中国在WTO改革陷入困境之外布局的新的对外开放格局,也是应对新的复杂的经济形势所提出的发展策略,BRI建设能够有利于推动WTO成员国加入其中,其所秉持的民主、开放、公平的法治理念,有助于WTO成员方脱离被“一群穿着黑色制服的神秘者”所控制的局面。在解决现行国际争端方面,BRI提出的协商共建理念,由争端当事方共同构建争端解决机制,这将为WTO打开新的争端解决途径,周教授认为,BRI倡议是对现有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及其机制的有效补充与加强。周教授还认为,目前国际社会全球化浪潮已经进入第五波。第一波为十字军东征(商业、技术、文明),第二波为哥伦布航海地理大发现(欧罗巴殖民),第三波为英国工业革命(经济贸易与制度),第四波为马歇尔计划(美元霸权、布雷顿森林体系),第五波为中国一带一路(标志着中国崛起)。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有亚投行、金砖五国的成功案例,同时周教授呼吁将东北纳入“一带一路”,以促进其振兴。
  华东政法大学刘雪红讲师发言题目为《论“一带一路”国有企业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以投资协定的革新为视角》。她从时代背景与国企投资保护困境、国企投资者可保护性三大基础问题、以投资协定构建国企投资保护机制等三个层次出发,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机制中存在的缺陷。如希腊雷埃夫斯港港口事件、墨西哥坎昆城事件、缅甸密松大坝案、一系列的“高铁外交”违约事件,说明我国国有企业投资损失案例颇多,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应在“投资者”定义条款中增设“国企投资者”,设立“特殊规则”弥补身份判断标准的不足,并以竞争中立规则强化对国企投资者的保护,纳入国际主流规则促进国企改革。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何力教授与武汉大学的冯洁菡教授对以上发言逐一进行了评论。本专题六位发言人的论文,“既有自然法中诗与远方的追求,也有实证法中‘让子弹飞’的现实。”冯教授如是评论道。对于具体制度的构建,两位教授高度评论了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并表示同意论文中的具体建议,同时,两位评论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本国高铁的海外保护问题,冯教授表示我们不仅要关注FTA、BIT中的制度设计,而且国内法中也应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对于“一带一路”中国企业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何教授认为不能排斥西方国家的规则,如“竞争中立”规则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2017年9月29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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