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一带一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简报
“专题三:‘一带一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本专题共有六位学者围绕议题进行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刘敬东教授担任主持人,南开大学左海聪教授和东南大学肖冰教授担任评论人。
复旦大学龚柏华教授发言题目为《“涉‘一带一路’经贸制裁与WTO争端解决》,他从联合国与制裁、美国与制裁等背景出发,延伸到对“一带一路”经贸活动中国际制裁风险的讨论,并就已有的国际制裁案例,以及可能为国际经济制裁提供抗辩法律依据的GATT第21条等,进行了简要分析。
武汉大学廖丽副教授从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讨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其首先在程序方面对比了WTO、ICSID、NAFTA和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指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当适用公平公正、诉讼经济和透明的原则,并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适用已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构建新的区域多元纠纷解决中心两种选择,分别做出了构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高田甜老师以“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带一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为题进行了发言。高老师首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从实证研究角度考察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贸易争端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目前仍是解决沿线国家间贸易争端的最佳选择。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发言的题目为《构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专题研究报告》。他认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应依据争端主体的不同分别处理,体现不同考虑。对于国家间争端,WTO仍然可以发挥作用;对于民商事争端,争端解决机构应依靠公信力吸引案源,不完全是由政府层面推动;政府发挥作用最大的应是投资争端领域,并且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深刻的改革,也为之提供了契机。此外,漆彤教授还就争端预防机制提出了一些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余丽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国际机制。她先是对“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提出自己的见解,指出中国目前与沿线国签订的BITs还处于初级阶段,BITs对投资、投资者的定义无法涵盖“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接着,余丽副教授就“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国际机制提出观点。她注意到,OECD的调查显示“一带一路”大多数沿线国的贸易畅通指数很低,而与此同时,中国与沿线国贸易量巨大。“一带一路”应为这些国家提供人力、技术援助,帮助其建立提升贸易畅通水平所需的基础设施。
中国人民大学韩立余教授发言题目为:《论“法律解释实事求是法”》。他通过“封闭空间=载人汽车?”的具体例子展开,援引上诉机构在美国虾龟案、欧共体鸡块案等裁决中的观点,强调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必须根据每一案件的特定事实来确定,要用事实去照亮、聚焦、发现条约用语的具体含义,法律解释是确定某一用语的相对意义,而非绝对意义。
南开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和东南大学法学院肖冰教授对以上发言逐一作出简短点评,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皇冠上的明珠”,其经验无疑将有助于调和“一带一路”进程中必然产生的摩擦与矛盾,助力各国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