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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欢:中美经贸关系中的国际法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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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美经贸关系法律问题”研讨会
时间:2018年4月8日(星期日)
地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楼会议室
第三单元:中美经贸关系中的国际法问题
 发言人:祁欢(根据发言整理的观点)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美贸易的数据,2017年中国对美出口4298亿美元,从美国进口1539亿美元,中美贸易额突破5800亿美元,这是互利互补的。这说明世界头两大经济体贸易关系越来越密切。我认为贸易摩擦反映了中美贸易依赖度,依赖度越来越紧密,也是产生贸易摩擦的直接原因,就中美经贸关系问题我想谈三点:

这次的中美经贸摩擦首先是政治问题,只不过政治问题法律化了,以法律为表现形式。政治问题是指特朗普为转移国内矛盾、丑闻,以及进行中期选举,这是短期利益;长远利益就是利用一切机会遏制中国发展,巩固美国的地位。因此,他必须兑现他的竞选誓言,立即发起单边措施,试图赢得支持者并对中国起到震慑作用,迫使中国在谈判中接受他的高要价。法律化是指通过美国国内法采取232措施、301调查,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甚至要修改国家安全法案以限制中国海外投资。特朗普打着维护美国利益的旗号,利用法律手段制裁中国,从而达到其政治目的。

其次,WTO所规定的报复措施,首先要求成员国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起诉到DSB。4月5日,中国已就美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美方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争端解决程序。我赞成中国政府在WTO框架下采取反制措施,是正确的;同时中国政府开出的中止减让义务清单,仍然在WTO框架下采取的行动,从国际公法上讲这是反报措施,是不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当然,WTO不是万能的,一方面提起争端解决程序需要收集大量证据和资料,完成诉讼程序需要漫长的时间;另一方面,虽然WTO强调和提倡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对单边行动,但是在成员方受到损害到提起诉讼期间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规定上是不完备的,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缺陷。特朗普采取的措施,让我联想到投资规则中,过去欧美强调公正公平待遇问题时所提出的国际待遇标准;即使一国给予其投资者国民待遇,但是如果低于国际标准就应该适用国际待遇标准,因此公正公平待遇不是国内标准而是国际标准,甚至可能高于国民待遇标准。虽然我国曾经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坚决反对过这一原则,但是中国近年来对外签订的部分BIT和FTA已经接受了此条款,这已经成为晚近国际投资协定的趋势。我认为,特朗普认为对美国不公平、使美国受到损失的某些中国措施,表面上并不违反WTO规则,只是不符合美国标准罢了,因为特朗普早已不满足于WTO现有规则,他就是要借此推动中国提高对美国产品的保护,最终推动全球规则的升级。这次贸易摩擦还反映一个问题就是,贸易和投资是不可分的,表面上是贸易,实际上是贸易、知识产权、投资问题交织在一起。从美国232措施、301报告提出的知识产权问题,再到修改国家安全法案限制中国海外投资的意图,特朗普的措施是联动的,我们也要要联系起来看待和研究对策,不是简单的贸易问题,头能医头脚疼医脚是不够的。从规则上看,不仅要在WTO框架下研究,还有当前的FTA,把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规则联系在一起,从更新WTO规则的角度研究,既有利于国内规则也有利于WTO规则的完善。

第三,在利用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同时,要用好国内法。中国《对外贸易法》是入世后重新颁布的,除了合规之外,我们应该考虑如何运用对外贸易法,使之成为我们的牙齿。例如,这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为回应美国301调查对华征税建议清单而发布的针对美国部分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就是依据《对外贸易法》第2条的“对等原则”;公布“中止减让义务的清单”,可以援引第47条“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条约义务”的规定。当然后者还有国际法基础,就是可以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终止履行条约义务。我同意杨国华教授从国际法角度解读中国对策时提到的自卫原则、条约暂停施行和义务豁免,我认为解决中美贸易摩擦首先是运用国内法和可以适用的国际条约,也可以适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原理。另外,我们也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以回应美国的措施,例如运用《对外贸易法》第29-31条,这是我国仿照美国337条款和301条款制定的保护我国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措施,我们也可以对一些美国企业展开调查;再如运用《反垄断法》对一些美国企业提起反竞争的调查;运用国家安全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可以发起一些美国企业的安全审查等等。我们的措施也要有震慑作用,既要能把对方打疼、切中要害,也要有法律依据。

总之,我们应该结合贸易法本身,结合WTO规则,以及可以利用的国际法规则,为我们提供法律依据。


2018年4月10日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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