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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根:论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诸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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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诸边协定

张乃根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各位专家学者,我想与大家讨论的是多边体制下的诸边协定问题。今天上午和下午发言的嘉宾都对WTO体制下的诸边协定问题有所提及,我简单地谈以下几点:第一,如何理解多边体制和诸边协定,特别是对诸边协定进行类型化;第二,WTO体制下诸边协定的由来及发展;第三,WTO改革背景下的诸边协定问题;第四,WTO诸边协定态势下的中国应对。

多边经贸体制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根据我的研究,战后由美国主导的国际经贸体制体现了多边化,但是我认为应当从概念和分类上对所谓的“诸边协定”进行梳理:1.WTO一揽子协定中的诸边协定,应当是WTO协定项下的法定的诸边协定;2.如同在建立WTO协定项下附件中的诸边协定,2013年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也是依据建立WTO协定第10条由全体成员协商一致通过的。故而,无论是法律上的诸边协定还是2013年的贸易便利化协定,其多边性都是无可争议的。有些观点将贸易便利化协定视为多边协定,但根据第10条第3款规定,该协定仅对接受的成员生效,因此该协定是一个事实上的诸边协定;3.24条项下被统称为RTA的诸边协定;4.包括服务贸易国内管制在内,以总理事会宣言或者部分成员提出倡议由部分成员参加而新达成的《信息技术协定》等“专门一类”诸边协定,且该协定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通过对多边体制下的诸边协定进行分门别类,我们才能厘清哪些是已经有的,哪些是我们正在做的,哪些是需要侧重考虑的。

实际上,多边体制下的诸边协定并不是新鲜事。1947年的GATT23个原始成员方,但仅有8个成员签署了PPA,即PPA是具有开放性的,且在起初构成了多边体制下的诸边协议,这也体现了二战之后双边协定的多边化趋势,而多边主义这个词直到最近才频繁出现。在GATT时期的东京回合所达成的多个协定即GATT项下的诸边协定,客观上造成了GATT体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分散化,故目前仅有包括政府采购协定在内的几个诸边协定留存。可见,我们应当看到多边体制下诸边协定的历史传统,如果难以达成一揽子协定,则应当更好地利用这一传统。

    WTO改革的背景下,服务贸易的国内管制,渔业补贴等议题都可以参照诸边协定的方式进行。有些观点将渔业补贴问题视为多边谈判,但事实上该谈判与贸易便利化协定很接近,其草案也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类似,甚至其争端解决方式也与GATT时期的部分诸边协定相同。前述学者在提及电子商务问题时对诸边性有一些看法,我认为也许需要进一步厘清多边和诸边的关系。我们没有超出WTO而完全在WTO框架之内;我们坚持多边主义,但可利用诸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且这是从GATTWTO的传统。当然在争端解决方面,对于是否能利用诸边协定的方式更新包括贸易救济在内的实施性规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最后,我认为中国的应对可能有些许滞后。我们在疫情之前的20195月曾提出过比较详细的主张;但迄今为止,除习总书记在今年第四届进博会所进行的高屋建瓴的发言之外,我们没有对相关立场进行过更新。原本我们期望在MC12上可以进一步提出比较清晰的应对方案,但目前会议因疫情被无限期推迟。所以我个人建议,我们应当对相关立场进行更新,并寻求与欧盟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共同点,进而在WTO的多边体制下取得一定进步。

 


2022年8月30日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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