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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会主旨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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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2022年WTO法学术年会

主旨报告发言摘要

(本文为发言摘要,完整观点请自行联系发言人)


    主旨报告环节由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石静霞主持。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詠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副局长林洪,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副司长陈雨松,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WTO上诉机构前主席、法官、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教授张月姣,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学术委员、WTO上诉机构前主席、法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孔庆江,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室主任、研究员刘敬东先后作了主旨报告。


    第一位报告人李詠箑司长以《WTO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为主题进行了主旨报告。李詠箑司长首先对2022年WTO规则的发展与挑战进行了总结。当前WTO规则面临的挑战主要在于:其一,国际冲突引发了对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冲击;其二,国家安全已经成为了对国际贸易秩序进行冲击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保护伞。在争端解决机制上,2022年又有了中国、瑞士、挪威、土耳其诉美钢铝232措施案(DS544案、DS552案、DS556案、DS564案)、DS583案、DS591案等重大实践。但需要看到每一个成员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思量和博弈,也要意识到当前各国以安全问题为保护伞来冲击多边贸易体制,这个问题仅仅靠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2022年可能是未来一段时间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新起点。当前处于“摆问题”的阶段,一要关注美国怎么想,二要关注其他主要WTO成员怎么想。

    其次,李詠箑司长对2023年WTO法的发展进行了展望。其一,在争端解决上还会有一些案件的博弈,包括在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的纠纷。其二,争端解决改革的讨论将进入深水区,未来需要重点关注如下的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在今后的讨论和谈判中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机制,避免回到完全以实力为基础的老路。第二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可及性问题。

最后,李詠箑司长重申,我们仍然处在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在整个世贸改革,包括在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以及争端解决实践中,我们要坚持和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统筹发展与安全,而这些都需要实务界与学术界携手努力。


    第二位报告人是林洪副局长,报告题目为《新形势下我国贸易救济工作的新发展新挑战新任务》。林副局长首先简要介绍了中国贸易救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其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积极学习和运用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开展对外贸易管理,统筹协调涉外法治和国内法制,做好贸易经济工作。同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其二,我国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其三,我国积极参与多边规则谈判,争取有利的规则环境。

    其次,林洪副局长提出了当前在贸易救济工作上我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一是多边贸易规则发展停滞不前,区域和单边立法活跃;二是贸易救济政治化倾向日趋严重,规则和实践不断翻新;三是跨领域规则工具和实践做法不断涌现,突破传统WTO规则范畴;四是与贸易救济相关的案件成为WTO争端解决的焦点。

最后,林洪副局长谈论了当前我们如何从贸易救济领域出发,全面深入参与世贸改革,争取有利的规则环境。具体在贸易领域,第一要守正创新,澄清和完善贸易救济规则,防止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和误用,消除歧视性规则和做法;第二应该统筹谋划系统性的思维,参与WTO改革规则谈判;第三要与时俱进,兼容并蓄,在世贸组织改革及规则谈判中打开新的思路。一方面要关注美西方不断讲将人权、环境、安全等因素纳入贸易领域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要跟踪WTO自身越来越注重将贸易与环境、粮食安全、可持续发展、数字经济等领域相结合的趋势。顺应新发展动向和新要求,打开思路,兼容并蓄,找到最佳的利益结合点。


    第三位主旨报告人是陈雨松副司长,报告题目为:《全面深入参与世贸组织改革,推动世贸组织更好发挥作用》。陈雨松副司长在报告中介绍了当前我国全面深入参与世贸组织改革的四个方面工作布局:

    其一,我国在MC12上达成多项成果,涵盖了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疫情应对、渔业补贴、粮食安全、世贸组织改革、电子商务等领域。提升了在世贸组织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为多边贸易体制注入了活力。

    其二,我国努力做好MC12后续成果的落实工作,包括渔业补贴、新冠诊疗产品知识产权豁免、争端解决机制谈判以及粮食安全问题。

    其三,下一步需要关注当前世贸组织改革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农业问题、贸易环境问题、联合声明倡议谈判问题、透明度问题、发展中成员特殊产品待遇问题以及秘书处的职能等问题。

    最后,陈雨松副司长呼吁学界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工作的支持,紧密围绕WTO改革和国际经贸热点和前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推进国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就世贸组织改革等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中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四位主旨报告人是张月姣教授,她报告的题目是:《对WTO争议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张月姣教授首先提出WTO争议解决机制既要“守正创新”,又要“与时俱进”。强调WTO争议解决机制需要审理国家主权、公共利益、国际公约的解释等重要问题,所以必须要有纠错的机制,而且是具有约束力的上诉机制。解决当前争议解决机制的困境,需要中国、欧盟、美国之间能够求同存异,“与时俱进”地对相关机制加以改革。但在“守正”上,最根本的要守住WTO下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权利义务一体原则。

其次,张月姣教授认为当前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突出问题是争议解决时间太长、解决成本太高,继而导致案件的堆积。其原因不仅在于上诉机构本身,还包括:其一,WTO是一个成员驱动(member-driven)的机构,部分成员提起了一些本不该提起的上诉。其二,现有的MPIA机制存在局限性,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不是two-tiers(二审)机制而是平行机制等,无法全面有效地纠正专家组裁决的错误。因此要恢复多边争议解决机制,不能只解决上诉机构的问题,而是要设计一个完全运转的、所有成员都能加入的争议解决机制。

     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张月姣教授提出了如下几个解决思路:其一,改革专家组,既要让其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又要限制专家的数量、提高专家的质量,同时还要避免利益冲突的问题;其二,增加调解机制,在WTO调解的协议可以通报给DSB,甚至可以由DSB通过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三,大力推广WTO框架下的MAS路径(双方同意的解决方式),不仅局限于MPIA机制,但无论如何新的机制要保证满足DSU第17条提出的独立性、公正性要求;其四,应当争取在过渡期内谈判形成有效的多边争议解决机制,否则需要设立一些强制性争议解决规则,确保争议得到快速的解决;其五,应当限制上诉机构的权限,部长级会议应当对重要WTO条款作出解释,以避免上诉机构越权解释;其六,应当根据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提升争议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最后,应当将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谈判与其他MC13议题的谈判分开(例如专利问题、禁诉令问题等),避免政治干预对WTO规则谈判的渗透。


    第五位报告人赵宏教授主旨报告的主题为:《世贸组织改革与国际经贸规则变革》。赵宏教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谈论了对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想法。首先她阐述了国际法治追求的目标,包括在世界范围内为全人类的利益追求国际法的公平正义、联合国提出的“健康的地球上的和平、尊严与平等”,将其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目标宗旨。但同时当前国际法治面临着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困境和冲击,因此需要从历史上汲取力量。

    随后赵宏教授回顾了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实践。理论上谈及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实践上丝绸之路的历史,阐述了自由贸易的价值:其一,丝绸、茶叶的贸易极大地促进了货物流通;其二,丝绸之路将火药、指南针、印刷术三大发明传播至西方,表明自由贸易对国际技术交流的推动;其三,自由贸易推动了世界文明进程和人类社会进步。

基于此,赵宏教授从“货物不越境士兵就会越境”的谚语出发,谈论了John Stuart Mill提出的贸易和平经济学理论。反思一战后第一次国际经济协调的失败、二战前1933国际经济会议的另一次失败尝试与GATT谈判的历史,阐述自由贸易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性。同时提出实用主义哲学是构建GATT制度的指导,GATT的成功在于彼此的妥协与宽容,而WTO应该在法治化、机制化上更上一层楼,包括非歧视原则成为制度基石、争端解决机制朝着准司法方向前进等。

    最后,赵宏教授以“小步前进与危机尚存”描述世贸组织的现状。尽管面临困难,但比起其他领域的规则比起来,WTO规则的谈判已经走在了前列。需要从历史中汲取教训,通过各国彼此妥协,以包容的精神去完善国际经贸规则,明确“合作还是竞争”、“自由还是限制”,“多边还是单边”等底层逻辑问题,推进WTO或则的改革。


    第六位报告人孔庆江教授报告的主题为:《美国的诉求、Walker原则和上诉机构的恢复》。孔庆江教授首先强调,如果没有一个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成员就不愿履行现有的义务,进而其他成员也不愿作出承诺、履行义务,最终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泛滥、成员无法通过多边方式对目标成员施加影响,WTO很难为新问题提供新的规则从而保持相关性。因此WTO改革一定要适应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

    其次,孔庆江教授提出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要找到合适的方法——处理美国对待上诉机构改革、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态度。在介绍美国对上诉机构的不满之处(及其评判)后,他认为解决问题的前提是美方和其他各方能互相满足对方的诉求。因此,WTO上诉机制改革启动的前提是美国放弃利用恢复上诉机构的诉求推行自己的WTO改革议程,特别是针对中国制定所谓的非市场导向的规则的想法。拜登政府对WTO上诉机制改革的立场虽然不够明确,但近期美国在主导恢复争端解决机构功能的非正式讨论,表明其态度有所松动。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机会推动上诉机制的改革。

    最后,孔庆江教授以Walker原则作为起点,讨论了推动上诉机构改革的策略:一是确保程序时长控制在90天内;二是上诉机构成员任期一满就停止工作;三是WTO上诉机构的先例问题,四是国内法是否属于”纯粹的事实”可否上诉,尤其是美国所关注的“国家安全问题”;五是上诉机构能否提出咨询性意见;六是上诉机构的决定是否能够剥夺成员在WTO规则里规定的权利。中美在某些问题上的立场可以契合,应当抓住机会,以Walker原则作为谈判的起点来推动上诉机构的恢复。


     刘敬东研究员报告的题目是:《论我国涉外领域立法的重点及立法建议》。他首先梳理了我国涉外领域立法的三个历史阶段:初创阶段(1978年到20世纪80年代末)、体系的正式构建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到党的十八大之前)以及十八大以来到现在的快速发展阶段。

其次,刘敬东研究员认为,当前我国涉外领域立法的特点是:第一,安全立法成了涉外领域立法的重点;第二,涉外经贸领域立法及时地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断引入高标准的规则;第三,注意涉外领域立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衔接;第四,积极的推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当前涉外领域立法存在的不足和短板主要体现在:第一,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尚未明确,造成国际条约在民商事审判领域适用的混乱;第二,管辖制度相对保守,不能满足域外适用的实践需求;第三,责任单一,惩罚力度小,影响了法律的震慑力。

    再次,刘敬东研究员提出,当前要通过制定新的涉外性法律,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充实应对安全发展利益面临的各种挑战威胁,丰富反对霸权主义、单边主义、反制、非法制裁、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更好的回应人类命运共同体对法治的需求。

最后,刘敬东研究员提出了四个涉外领域立法的具体建议:第一要加快对外关系法的制定;第二要加强安全领域的重点立法;第三是加强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三方面的立法;第四是在经济领域方面要推动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如完善对外领域开放领域的相关国内法,结合对外开放的实践,采纳高标准的国际经贸新规则等。


2022年12月27日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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