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廿年】余敏友:我与WTO的法律奇缘
为了庆祝世界贸易组织成立20周年,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隆重推出了《WTO法与中国研究丛书》。该系列从书中已经有7本专著于今年1月正式出版,均是我国WTO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七本专著的链接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Wells在“WTO二十周年特别系列”里发布的文章来自于《WTO法与中国研究丛书》系列即将推出的《我与WTO》一书。《我与WTO》中的文章将会讲述很多不为人知的背后的故事,展现了我国WTO法研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WTO的真情实感。敬请期待该书的正式出版。
余敏友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育部2011计划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WTO学院(2003-2014)院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
相识于争端
从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开始,我接触WTO快30年了。1983年,我考取武汉大学国际公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梁西教授给我初步确定的研究方向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当时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涉及到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GATT。记得王传丽老师给我们83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上国际贸易法时,我提交的课业论文就是关于GATT第22条和第23条,也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身的两个核心条款。当时,我在武大图书馆能找到的两本英文书,一本是1969年出版的 John H. Jackson的 World Trade and the Law of GATT,另一本是1975出版的Robert E .Hudec的 The GATT Legal System and World Trade Diplomacy。不过,我的硕士论文写的是联合国系统发展援助制度。当时正值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政府也有意愿就恢复GATT席位进行谈判,所以那个阶段,对国际法研究生而言,研究GATT也是很有意义的。由于有其他同学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为免冲突,我当时就没有研究,但后来一直关注GATT和WTO的发展。
我1986年夏硕士毕业以后留在武大法学院教书,1987年在职考取了国际法博士研究生,在恩师梁西教授指导下,继续从事国际经济组织法研究。当时我的研究题目比较大,涉及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秩序,主要着眼于中国如何参与这些国际经济组织活动的法律问题,而GATT正是其中的一部分。1990年8月至1994年初,我受国家公派以联合培养博士生身份前往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留学,在导师Malcolm.Smith教授指导下,为加强(联合培养)博士学位,我申请并获得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奖学金和墨尔本大学奖学金,得以在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攻读研究型法学硕士学位,当时的学习与研究重点是中澳商品贸易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其中初级产品贸易涉及双边协定、多边条约,两国国内法律等),期间正逢乌拉圭回合谈判,我在墨尔本大学的导师经常给我看澳大利亚代表团参加谈判的可公开资料,内容非常复杂。在查找和研读材料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特点,就是与GATT有关的英文材料中,法律性最强、讨论最多的问题是争端解决方面的,所以在澳大利亚期间我有意搜集了GATT及其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期与争端解决有关的所有资料,几乎找了当时在墨尔本能找到的涉及GATT争端解决的所有英文资料,并复印装订成册。
1994年初回国后,基于前些年对GATT争端解决的跟踪,鉴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及其后国内“闯关入世”的阵势,征得梁先生同意,我将博士论文选题从1990年出国时拟定的“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秩序与中国的融入”最终聚焦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1995年5月,我博士论文答辩,世贸组织成立不久,当时争端解决实践不多,此后我继续搜集资料,对论文进行进一步的修改、更新。
1998年4月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专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该书作为大陆第一本公开出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法学著作,在国内外产生了出人意料的反响,还获得了湖北省政府首届优秀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000年)。由于该书学术性较强、一些地方晦涩难懂,甚至存在个别错误,因此亟待更新。早在该书出版之时,我就有意撰写一部尽可能通俗易懂的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著作,为此在教学科研和出国研修中积极准备。1998年以后,我先后获得了教育部优秀年轻教师基金项目“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对策研究”、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未来中欧政府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武汉大学社科项目“欧美日执行与实施WTO法的政策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和“我国实施与执行WTO协议的法律与政策依据”,得以继续深入研究WTO协定的实施与争端解决。在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资助下,我于1999年2月至8月在德国海德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公法与国际公法研究所从事“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欧贸易争端的解决”的专题研究。2000年8月27日至9月8日,我作为教育部组派的“中国大学教授代表团”成员,赴日内瓦WTO、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劳工组织、世界经济论坛、日内瓦大学国际高级研究院等机构访问交流,不仅“直接感受了一下”WTO,而且聆听了E-U. Petersmann、Frieder Roessler、Petros C. Mavroidis、Thomas Cottier等著名WTO法专家的讲演。在教学方面,1996年以来,我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多次为国际法本科生讲授“世界贸易组织法”,并为硕士研究生讲授过“世界贸易组织法专题”和“国际法专题”等课程,2001年上半年又为武汉大学“WTO强化班”讲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与案例分析”。在上述这些活动的基础上,应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及其《世界贸易组织案例丛书》编委会之邀,与当时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左海聪博士和博士研究生黄志雄一起,撰写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并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2002年《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该书是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资助的《世界贸易组织案例丛书》中的第一本,据说这套丛书对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初创的贡献之大,堪同奠基石。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还获得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第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法学三等奖(2002年)。可以说,正是这两本书,奠定了我在国内WTO法学术圈的地位。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我更加关注和跟进WTO争端解决的相关案例,尤其是与中国有关的案例。针对其中比较重大的案例(如汽车零部件案、知识产权执法案、原材料案等),我几乎都发表文章或提供内部咨询报告。之后,我的研究也是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主,但不限于此,同时也关注其他法律性比较强的领域,如贸易救济、TRIPs、WTO对中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对外贸易法)的影响等。
相伴二十年
自1995年至今20年,WTO对我职业生涯而言,可以概要总结为两个方面。
从事WTO法律研究与咨政服务。从事WTO法律研究,既是为了生存,也是学术兴趣,更是个人谋生的职业转向自我陶醉的事业使然。我的研究重点是法律性较强并与中国利益攸关的WTO问题,如争端解决、能源与原料贸易问题、知识产权执法、贸易救济、贸易法治与全球贸易治理等。我除了自己研究,还带着学生,紧扣中国实践,研究WTO法律问题,并注重成果转化。我作为中国外贸法修改咨询专家,参与了外经贸部组织的中国外贸法的修改讨论活动;作为国内最早介绍国外(主要是欧盟)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学者,对商务部有关部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做出了应有贡献;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DSU修改完善的谈判,我曾受商务部有关部门的邀请参加过商务部一些内部讨论,提供了相关咨询意见;还应商务部邀请在商务部2006年夏季研讨会就“当前贸易摩擦形势和对策研究”作过专题报告。此外,还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提供过WTO法律问题的咨询报告或意见。在此基础上撰写并由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中国外贸法》(与王追林合著),还获中国大学出版社图书奖(优秀教材)一等奖(2010年)。除了向中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智力支撑服务外,我的研究也为地方政府服务。例如,我和刘瑛教授曾受湖北省商务厅委托主持编写了湖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例选集,承担了湖北省商务厅有关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研究,受湖北省委办公厅和商务厅委托对湖北省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发展规划的合规性审查提供了专家意见。在湖北省外,我曾担任深圳WTO事务中心高级顾问长达十年。如前所述,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资助并组织出版WTO案例丛书中,先有2001年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后有2006年的《巴西——飞机出口融资计划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共外交方面,我还在重大国际会议上发表演讲和发表评论,如在2005年8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世贸组织规则的发展与完善”专题研讨会上,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谈判与中国的对策”发表演讲;在2005年12月13-17日香港召开的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期间,在香港贸易及发展研讨会就“中国实施WTO协议”发表演讲;在2010年10月20日由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美国商务部、湖北省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商务厅承办的围绕“出口促进和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美法律交流2010年度研讨会上,应邀作为中方专家就“美国《国家出口倡议》与出口促进的法律框架”、“美国贸易救济法程序”两个专题做了评论,与美国贸易法律官员进行了“有理、有力、有节”的交锋,促进了美国商务部法律官员对中国学者有关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看法的了解。赢得了与会代表的共鸣,得到了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湖北省商务厅等政府部门的高度评价,给美国商务部克里法律总顾问及其他随行官员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
专注WTO教育与人才培养12年。2001年中国入世前后,武汉大学领导高瞻远瞩,2001年上半年面向武汉地区各大学开设“WTO强化班”,而后开始正式筹建WTO学院,2003年4月我接任筹建WTO学院工作组组长,2003年7月武汉大学WTO学院正式成立,我非常荣幸地出任院长,直至2014年10月底WTO学院与武大留学生院合并成立国际教育学院为止,我任院长三届将近12年。可以说,武大WTO学院是武汉大学为迎接中国入世后高等教育服务全球性竞争和探索培养精通WTO事务与跨国商贸业务的专门人才的需要而成立的新型学院,是新形势下武汉大学进一步改革开放的产物。在近12年间,武汉大学WTO学院取得了下列成绩:(1)积极探索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主动应对入世以来高等教育服务市场开放的新挑战,充当武汉大学参与高等教育服务全球性竞争的“试验田”。(2)实行开放办学,积极了解国内外WTO发展与研究动态以及相关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情况,开展武汉大学WTO法学、商学和管理学本科实验班、WTO法方面的硕士生教育,基本形成了WTO事务跨学科人才培养的武大特色。(3)形成了开放性、国际性、实用性的跨学科教育项目和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4)积极与国际民间组织合作,开展中国WTO事务的能力建设,探索中国WTO人才培训的新途径。(5)依托国家重点学科,与国际法研究所合作,深入持久地开展WTO研究,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重点学科国际法学的建设,从而使武汉大学WTO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当然,武大WTO法教育与人才培养一直主要依托有着更宽厚的基础和更深远的渊源的国际法研究所。三十多年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培养了大量GATT/WTO法专门人才(硕士和博士)。现在武大WTO法领域师资10余人,其中教授8人,每年与WTO有关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论文不少于10篇。因此,武大在这个领域一直是中国最重要的力量之一。我1995年开始招硕士生,2001年开始招博士生,至今20多年间,自己带的硕、博士生中,以WTO法为学位论文选题的学生至少有一半,其中不少学生现在都成为国内从事WTO法研究的青年才俊,其中教授有:田曼丽、钟立国、孙立文、陈卫东、黄志雄等,副教授有:唐旗、陈喜峰、马冉、张晓京等,他(她)们都在继续从事WTO法研究。毕业后投入WTO实务第一线者,大有人在,他们在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甚至国际组织,都有十分出色的表现。此外,我还带过从事WTO法研究的一些留学生,如老挝学生沙伦赛(硕士到博士)、伊拉克学生默罕穆德(博士)等。
最愉快的体验就是,武大设立WTO学院十二年,有人开玩笑说,这个学院就是为我而设立的。在中国,能有这样一个学院让我去实践一下,把我对WTO法的研究与理解体现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中,实属难得。在校园外,我还参加了国内WTO事务的各种团体的“学术交流”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参政议政”。这些经历扩大了我的知识面和活动面,给自己带来了提升学习与研究能力的时间和空间。因此,对我个人来说,武汉大学WTO学院的12年,不仅是我本人WTO研究成果服务于教书育人的“愚公移山”,而且是中国入世后高等教育改革与开放浪潮中的“珞珈style”,更是21世纪中国国际法能力建设全景图中的“缤纷珞樱”。
相思有七点
抚今追昔,我与WTO的法律奇缘,使我对WTO产生了七点私人想法:
第一,WTO给我们带来了新饭碗,因为WTO研究是一门新学问。世贸组织法律秩序是三维(一套法律规则、一个贸易体系、一个世界贸易共同体)一体的国际法律秩序,是国际法一般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义务、国际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等)运用于政府间国际贸易实践的结晶,有效的规则和强制执行机制是其两大特色。其法律规则是开放性与自足性、动态性与稳定性、专门性与多学科性、政策性与法律性的矛盾体。其贸易体系是一种贸易实力与法律规则、原则与例外、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对等规则与不歧视规则等组成的刚柔相济的规则取向的多边体系。作为世界贸易共同体,它目前由160多个成员组成并继续向世界合格的候选者开放。其法律化进程曲径通幽、崎岖不平,规范化、法学化需要逐步推进。围绕世贸组织法的名称和定性,国内外称谓繁多:世界贸易法、国际贸易公法、世贸组织法、全球贸易一体化法、超国贸易法、跨国贸易法。研究世贸组织的方法众多:从政治分析、经济分析、政治经济学分析、理性选择理论、公共选择分析,国际体制分析、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法学方法,到法与经济学方法、多学科或交叉学科方法。其中,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及其交叉学科的协同研究,日益成为一种主要的研究趋势。结合经济、法律和政治三个学科并以世贸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个新的国际贸易管制学(international trade regulation),正在欧美学者和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兴起。
第二,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系的物质基础是经济相互依赖和列国并存的国际社会。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是建立在对等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国际法制度在世界贸易领域的具体表现。各成员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独立权及其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的相互合作,是保证平等互惠、公平竞争、面向市场、规则取向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WTO法把对等互惠与国家加强自我竞争实力相结合,在制度运行方面,WTO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甚至WTO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部门性理事会等常规会议机制,来推动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WTO因没有强制执法的权力而强调相互合作和善意履行义务,但强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最后手段是实行贸易报复,只有具备强制执法能力的成员最终才可能采取贸易报复。这只会有利于贸易实力雄厚的成员而使弱小成员处于不利地位。WTO对成员不履行义务规定了很高的成本,所以真正采取贸易报复的情况很少,报复使双方都会受损。因此,WTO法才会成为多边国际法律制度的宠儿,令人羡慕。但这个制度的可复制性很低,尤其是在对等性、互惠性比较遥远、不直接的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领域。WTO体制把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横向合作与较量同成员政府与其境内人民之间纵向的公仆与主人、统治与忠诚之间的国际平行与国内垂直关系较好地制度化了。国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法的互动,行业协会团体与政府的公私伙伴关系,成员政府彼此之间的较量等,WTO体制不仅允许而且正在不断扩大发展空间。
第三,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系的重心在于向商人提供进入并能在外国市场竞争的必不可少的国际法律保护。正如WTO所言,在一定意义上说,世贸组织协定实际上是保证商人在外国市场获得公平待遇的权利和保护其进入国外市场的权利的唯一世界性法律架构。因为,“世贸组织协定”尽管需经有关国家政府与立法部门谈判、签署和批准,但是其所希望实现的最终结果是:货物与服务的消费者与生产者享有安全的供应和较大的选择,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商和出口商拥有开放的国外市场。世贸组织协定是一种规定世贸组织各成员政府在制订与实施国际贸易立法和规章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目前,世界上160多个国家或贸易实体批准或加入了世贸组织协定。这不仅使它们的重要贸易权利获得了保障,而且为了世贸组织各成员的利益,在所同意的范围内,其政府的贸易政策行为也受到了约束。世贸组织协定可谓由多项国际贸易协定组成的一个多边条约体系。作为一种条约体系,不仅得到广泛接受而且涉及国际贸易关系的广阔天地,还建立在一套核心原则的基础之上并拥有一个统一的强制实施和解决争端的机制。这种统一性和世贸组织成员的广泛性,有助于保证全世界各种贸易法规的统一性。这反过来有助于降低国际贸易的某些成本。
第四,世贸组织不是“经济联合国”,而是一个由成员驱动的政府间国际贸易组织。它既是成员的一种贸易政策工具,又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行为有一定的制约和规范作用。但是这种互动作用会因成员的不同和规则的不同而大相径庭。首先,它不像联合国那样不问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多边贸易体系是市场经济的贸易大国主导的面向世界的开放而无歧视的自由贸易体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牢牢镶嵌在世贸组织体制内。如何向不同经济体制国家提供平等的贸易机会和包容性的发展空间,而不是歧视甚至围堵非市场经济国家是世贸组织的一个体制性问题。其次,世贸组织关注的是国际贸易而非世界经济的所有问题。尽管“国际贸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但仍然只是“世界经济”中的一个方面。最后,它对贸易弱国、比较优势少或者小的成员的照顾是有限的和临时性的,它不是一个慈善机构,也不是一个发展援助机构。它更多的是推动成员通过相互削减贸易壁垒来提高贸易竞争力,促进贸易繁荣。相对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WTO体制更强调,发展中国家应该通过所谓的过渡期、特殊与差别待遇等来提高自己的贸易竞争能力,而不是使它们对这些优惠制度产生依赖而不能发展壮大。
第五,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国际公法原理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一个创造性运用,体现了贸易实力和法律规则的相互影响,目的是实现贸易问题的非政治化。尤其是使贸易这个易于高度政治化的敏感问题通过国际法律程序的技术处理,实现WTO成员之间贸易关系的互惠互利、相对公平和国际法治。WTO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即把各WTO成员的贸易实力和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互利和不歧视待遇结合起来。虽然世贸组织是旨在使国际贸易关系非政治化的一种工具,但是又受国际贸易关系演变的影响。各WTO成员贸易实力的变化和贸易问题日益政治化,使世贸组织陷入了一种进退两难的困境。尽管政治问题还需政治方式解决,但是,世贸组织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迎接贸易问题日益政治化的挑战,为维持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和平稳定的贸易关系而不断改革创新。
第六,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只有广大弱小国家及世界劳苦大众认为自由贸易真正有助于繁荣、有助于消除贫困、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基本人权,世贸组织才能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成为全球治理的样板而不是弱肉强食的工具,才能真正促进人类的和平、安全、正义与福利。
第七, 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与实践促进了国际法治。特别是在WTO争端解决领域,案件在经过磋商阶段以后,就交由专家——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处理。这些专家必须按照准司法体制来调查、听证并写出报告。他们首先要运用WTO现有规则,在WTO规则不够的情况下,还要寻求WTO法以外的国际法规则,写出有说服力、说理性强,能为争端当事方所接受,并能推动WTO体制的可预见性、稳定性、安全性,又能维护WTO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的报告。国际公法上的抽象原理和原则必须适用于WTO解决争端的具体实践。WTO争端解决机制对WTO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作出了贡献,为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尤其对中国而言,中国目前唯一接受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入WTO,开创了中国国际争端解决的先河,开辟了我国国际法学发展的新时代。所以,它对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
这些年来,WTO法给我个人提供了难得的提升自己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并服务社会能力的机会,带来了许多乐趣,是一种独一无二的体验。我对WTO法律与实践的兴趣尽管没有到痴迷的地步,但是恒久远。我曾有幸数次到日内瓦参加WTO研讨培训活动。犹记2000年夏天,教育部派了20人去日内瓦参加培训,其中只有3个法律专家,我就是其中之一。在培训期间,我们不仅去了WTO,还前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和世界经济论坛进行了现场参观和学习,和当时的WTO总干事Mike Moore进行交流。2001年6月至12月,正是中国入世谈判的最后关键时期,我再度有幸受国家公派到日内瓦大学国际高级研究院从事半年的研究,与相关人员有深入的接触。当时,我研究的领域就是中国入世后履行WTO义务的能力、挑战和问题。我还在WTO的书店买了不少WTO法方面的书籍和纪念品,那些带有WTO图案的纪念品在别的地方是买不到的。现在回忆起来,非常愉快。2005年12月13-17日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期间,我亲眼目睹了会场外韩国、东南亚农民和其他反全球化团体的游行示威,耳闻会场内WTO成员及其有关的各种不同谈判小组的贸易外交,亲历各种NGO、媒体和学术团体的擂台赛,置身于围绕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贸易与人权、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减贫、贸易与其他非贸易问题等等的大辩论,正是这些亲身经历给我的学术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住在珞珈山下,过去,我喜欢宅在书斋,注重的是基本理论的学习;现在,我越来越注重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寻求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找到既有理论价值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法律技术含量的研究课题。我对国际法的学习、研究和运用可以说是有了很大的改变。尽管我现在的研究重点逐渐转向中国面临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以海洋法、领土法研究为主,但研究WTO法律与实践的经历给我提供了很好的历练。我认为,WTO及其多边贸易制度的规则取向和灵活务实精神,对于“一带一路”战略、中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与海洋争端,都很有启发性和借鉴意义。从国际法角度去解决实际问题,最重要的是,如何使敏感复杂的国际问题最大可能地“去政治化”,实现法律化、技术化,这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我们法律学人所追求的是,在人与人、国与国、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创造一个公正、持久、共赢的法律环境;帮助为WTO守门护院的两位女神,通过可持续的自由贸易,将和平、安全、幸福感和永不消逝的希望撒向每一个人的心田!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时代,成就了我个人与WTO的法律奇缘,改革开放成就了中国,成就了WTO。只要改革开放的动力不枯竭,精彩华章、趣闻逸事就会层出不穷!愿改革开放精神永放光芒!